苏孝林,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甘肃兰州人,大专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8月被开除党籍)。中国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
演艺经历
1977年,年仅18岁的苏孝林怀揣着对艺术的追求,远赴当时被誉为“中国第一团”的
总政歌舞团学习声乐。后来,苏孝林又先后走进煤矿文工团以及铁路文工团,继续在艺术道路上虔诚“修炼”,在专业舞台上得到了一次次的艺术“升华”。
1984年,苏孝林参加首届CCTV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
1989年,苏孝林临危受命,成为正陷于低谷的兰州市歌舞团的“掌门人”。苏孝林对院团进行了合并优化重组,更名为兰州歌舞剧院。
1992年,苏孝林怀着“精品意识”这个最高目标,走上了追梦之路,编创的大型历史舞剧《兰花花》,在首届“中国丝绸之路节”上演出。
1994年,创排的大型舞蹈诗《西出阳关》,在第四届中国艺术节上首演。
1997年,庆祝香港回归,创排演出《黄河的祝福》。
1998年,在首次举办的兰州新年音乐会上,他与歌唱家
刘维维合作,共同放歌《
我的太阳》。
1999年10月,苏孝林率领舞团全体演员、学员赴京,在北京附近一个县临时租用了一个小院子,搭建练功房、自办食堂,并聘请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系的舞蹈老师强化训练近半年时间。
2000年2月12日,《大梦敦煌》正式排练,为了不受干扰,这台戏实行全封闭创排,每天排练10多个小时,一天吃两次盒饭。紧张密集的排练持续了整整80天。
2002年4月19日,文化部在厦门召开全国艺术创作会议,苏孝林院长在会上作重点发言。
人物履历
1974.12-1984.10 兰州市歌舞团工作
1984.10-1991.08 兰州市歌舞团团长助理
1991.08-2003.12 兰州市歌舞剧团副团长、团长
2003.12-2008.01 兰州歌舞剧院院长
2008.01-2008.02 兰州大剧院院长
2008.02-2013.04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兰州大剧院院长
2013.04-2014.02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兰州大剧院院长
2014.02-2018.03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兰州大剧院院长(2014年10月17日聘任兰州大剧院艺术总监,聘期10年)
2018.03-2020.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兰州大剧院院长
2020.10-2021.04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04 退休
主要作品
人物成就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1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参事苏孝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8月,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参事苏孝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苏孝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毫无敬畏之心,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破纪违法。违反政治纪律,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转移隐匿非法所得、销毁证据;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装修豪华接待场所,公款大吃大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特殊消费,安排亲属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瞒报房产,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选拔和录用中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借婚丧事宜敛财,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违反工作纪律,懈怠企业改制工作要求,违规出借单位资金;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沉溺赌博,道德败坏,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放纵贪欲,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国家财产,在企业经营和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单位政治生态,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胆大妄为,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苏孝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批准逮捕
2023年9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参事苏孝林(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苏孝林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甘肃省政府原参事苏孝林(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孝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孝林利用担任兰州市歌舞剧团团长、兰州歌舞剧院院长,兰州大剧院院长、艺术总监,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及省政府参事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