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书法家协会是位于
姑苏区人民路1088号的组织。
发展历史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前身为“苏州市书法印章研究会”,于1980年9月成立。首任会长蒋吟秋先生,会员人数108人。1981年6月成立苏州市书法工作者协会。祝嘉、费新我为名誉会长,钱太初任会长。
在1994年8月第三届理事会上正式更名为“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由李大鹏担任主席。
2009年7月第六届理事会上,华人德连任主席,沙曼翁、李大鹏被聘为名誉主席;王伟林、陆家衡、陈道义、
谭以文、张少怡、周雪耕、张锡庚、李双阳、高卫平、陈艺、李少鹏为副主席;秘书长为王国安。
2016年1月5日,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在
苏州市会议中心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如下:
名誉主席:华人德、李大鹏
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华人德艺术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陆家衡、周玛和、葛鸿桢、潘振元艺术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李少鹏
主席:王伟林副主席:王国安、张少怡、陈艺、周雪耕、高卫平、谭以文
理事会秘书长:王国安
副秘书长:赵锟、许晨曦、潘风、张平、庆旭、夏伟、李云刚、何鹏
苏州市书法协会会员人数为748人,其中省会员467人,全国会员136人。国家级创作培训基地2个、省级培训基地1个、市级创作、教育培训基地7个。2008年4月,苏州市率先被
中国书法家协会授牌命名为“中国书法名城”。
在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最高奖“
兰亭奖”评比中,苏州共有华人德、金学智等8位书法家荣膺7项大奖,2项提名。从1986年中国书协首次评奖以来,苏州书法家在全国重大书法展览及学术活动中共有40余位书法家共80余次夺得各类奖牌。2009年,德高望重的沙曼翁先生又被中国书协聘请为艺委会委员(全国共10名)。
苏州书法艺术具有深厚的历史人文积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当代苏州书法十分注重打造特色品牌,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创优。近几年先后推出“得意之作”书法邀请展、明清书法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苏州书法史讲坛、吴门书道——中国书法名城作品展等品牌活动,受到书坛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形成超前创意性、综合平衡性、可持续发展性等鲜明个性。 正如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赵长青先生所指出的:“全国第一座书法名城诞生在苏州,是书法界的共同期盼和愿望,标志着中国书法事业又展开一幅新的画卷,也标志着江苏省和苏州市书法事业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组织章程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简称苏州市书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州市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篆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为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篆刻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的书法艺术事业,推动苏州文化强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鼓励和推动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书法艺术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推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书法、篆刻艺术作品和学术成果。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书法、篆刻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展览、评比、培训、观摩、采风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动我市书法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九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书法、篆刻艺术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书法、篆刻艺术新人、新作,壮大书法、篆刻队伍,繁荣书法、篆刻创作。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书法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艺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书法、篆刻艺术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市各市(县)、区的申请者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审议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书法、篆刻团体以及各市(县)书法家(或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制订和通过重要决议案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本会具体日常事务,其人选经市文联党组会商协会主席团,再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由主席团聘请,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书法、篆刻艺术创作、学术研讨、教育培训、组织联络及事业发展等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东吴印社为本会下属的篆刻艺术团体,其领导机构由本会主席团提名,并与该团体协商后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及个人捐助;
4.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