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协会
成立于苏州市的社会团体
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协会是苏州地区动漫游戏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教学院所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苏州市动漫游戏行业协会旨在团结苏州地区动漫游戏企业以及有志于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人士,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加快苏州地区动漫产业的规划和发展;
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与合作;
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以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交流平台与桥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呼声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通过为会员提供的各项资讯服务,为会员的工作和事业发展提供帮助。
联系方式
协会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二楼
协会章程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动漫游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Suzhou Animation & Games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ASAGI。
第二条 苏州动漫游戏行业协会是苏州地区动漫游戏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教学院所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组织会员根据国家发展动漫协会产业的相关政策要求,实现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支持会员的工作和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组织分类研讨和讲座等活动,并应企事业单位要求开展定向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本协会与兄弟协会的交流和联系,推动和促进苏州动漫协会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一期202A-3.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多方位的动漫学术交流,开展有关动漫行业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传递最新行业动态和市场信息,开展业务咨询,交流管理经验。
(二) 研究苏州动漫游戏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地方政策,探讨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规划,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建议。
(三)组织会员创作、开发、设计动漫作品和产品;评定评比苏州动漫游戏专业人员的业务等级;
(四)采取举办和策划动漫游戏大赛、展览,组织培训动漫游戏专业人才等多种形式,普及和提高社会公众的动漫游戏知识。
(五)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组织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建立协会网站,开展有益于动漫游戏发展的其它活动。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苏州地区从事动漫游戏行业或与其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机构和任职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 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1 21:48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