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市级会员939人,其中省级会员302人,国家级会员78人。
协会简介
目前,苏州市音乐家协会会员共495名,其中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会员158名,
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45名。随着苏州市建设文化大市文化强市的有力步伐,苏州市音协陆续组建了7个学会:苏州市钢琴学会(理事会会长
吴磊;副会长王丹、梁志光。秘书长:李长松)、苏州市古琴学会(理事会会长朱晞,副会长裴金宝、吴光同,秘书长王利建)、苏州市计算机音乐学会(理事会会长王世安,副会长姜兴龙、黄承箱,秘书长:王小龙)、苏州市古筝学会(理事会会长刘燕,副会长江枫、郝雪燕,秘书长顾欣)、苏州市音乐文学学会(理事会会长华也,副会长扬瑞庆、薛亦然,秘书长方流洪)、苏州市合唱学会(理事会会长李崇,副会长李秋莎、冯朝明)、苏州市爱乐乐团(艺术总监王蔚,团长许祖翼,经营副团长徐健民)。
历届领导
1950年1月30日,苏州市音乐工作者协会成立,理事会理事长:张佩萱。
1981年夏,恢复成立苏州市音乐工作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张佩萱。
1984年7月17日,举行苏州市音乐工作者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范广勋;名誉理事长张佩萱、金砂。副理事长:乔凤歧、杨瑞庆、沈苏斐、贾静华。秘书长:乔凤歧。
1988年4月13日,举行苏州市音乐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金砂;名誉理事长张佩萱、张子锐。副理事长:范广勋、杨瑞庆、梁德明、李有声。秘书长:唐斌华。
1993年5月10日,举行苏州市音乐工作者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改“音乐工作者协会”为音乐家协会,聘名誉主席:金砂。聘顾问:张佩萱、张子锐、顾汇芳。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范广勋;副主席:杨瑞庆、李有声、梁志光、梁德明;秘书长:唐斌华。
1999年1月26日,举行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聘顾问:张佩萱、张子锐、李有声、沈苏菲、钱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范广勋;副主席:杨瑞庆、梁志光、唐斌华、方博。秘书长:唐斌华。
2004年4月18日,举行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聘名誉主席范广勋,顾问:沈苏菲、夏东民、梁志光、梁德明。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周友良,副主席:杨瑞庆、唐斌华、方博、苏春敏、陈勇,秘书长:纪银剑。
2018年5月18日,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胥城大厦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理事会和主席团,吴磊当选为音协主席。
2022年11月1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和主席团,
副主席:姜兴龙、罗成、金晓龙、黄祖平、吴晓风、冒小瑛、王筱虹。
顾问:苏春敏、刘跃华、朱晞、王蔚。
协会章程
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 草 案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苏州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我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苏州市音乐家协会为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
中国音乐家协会、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音乐家协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音乐艺术家和音乐工作者:为繁荣发展苏州的音乐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音乐文化生活需求,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苏州市音乐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鼓励和推动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音乐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创作题材、体裁、风格多样的音乐作品。
第七条加强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类采风、讲座、交流、观摩、比赛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提高素养,培养音乐人才,认真地向省以上音协推荐会员。
第八条积极开展民间音乐的调查研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重视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育和音乐理论工作,对优秀的音乐作品、表演、教育、理论著作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推进我市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十条促进音乐界的团结。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音乐团体和音乐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二条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文化和音乐专业水平、在音乐创作、表演、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而有一定成绩者;从事音乐活动的组织和辅导工作有一定影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音乐团体以及各市(县)区音乐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每年20元);
5.向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若没有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组 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等。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另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具体事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木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音乐创作、演出、教育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经 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补贴;
2.社会赞助及个人捐款;
3.有偿服务收入;
4.会员会费。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