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70年7月15日通过,197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序言外,共15章,107条。1973年和1980年曾作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规定,苏维埃劳动立法的任务在于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并在这一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广泛实行免费的专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要求人们考虑到社会利益来自由选择工种和职业;强调保护劳动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及消灭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此外也指出,遵守劳动纪律、爱护人民财产以及完成国家在工会参与下规定的劳动定额是职工的义务。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简称“民事立法纲要”。1961年12月8日公布,1962年5月1日生效实施。共分为八章129条。“总则”,规定了民事立法的任务、调整对象、构成,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保护方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法律拧为,诉讼时效及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适用等问题;“所有权”,规定了所有人权利,国家、合作社所有权和社会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与继承权及其客体等;“偾权”,规定债与合同的一般原则,并对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作了具体规定;“著作权”,规定公民和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及著作合同;“发现权”,规定了科学发现权及其保护;“发明权、合理化建议和工业品型式”,规定了对其保护方法;“继承权”,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广‘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1973年和1977年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曾多次发布命令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