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越友好合作条约
1978年由苏联和越南于莫斯科签订的条约
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由苏联越南于1978年11月3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12月13日生效,有效期25年。在条约期满前12个月内,缔约国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条约,则有效期自动延长,每次顺延10年。
简介
苏越友好合作条约(俄语: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между Союзом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 и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Вьетнам越南语:Hiệp ước hữu nghị và hợp tác giữa Liên bang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Xô-Viết và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英文: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条约包括前言和9条正文,包含着明确的军事合作条款,是一项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苏越友好合作条约》签订后,越南从苏联得到两艘“别佳”II级快速护卫舰等一批装备,大大加强了军事实力。越南还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老大哥”的安全保证。
条约中还有“不针对任何第三国”,“支持东南亚各国人民渴求和平、独立和相互合作的愿望”,“从各国人民的生活中最终消除侵略和掠夺性战争,以利于和平、民族独立、民主社会主义”等约文。
主要内容
①双方将不断发展政治关系和加深全面合作,相互给予大力支持。
②两国将共同努力加强和扩大互利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③促进国家政权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
④缔约双方将就涉及两国利益的一切重要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⑤一旦双方中之一方成为进攻或进攻威胁的目标,缔约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以消除这种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保障两国的和平与安全。
主要影响
该条约签订后,苏联取得了使用金兰湾岘港等海空军基地的权利;越南则凭借苏联提供的军事和经济援助,积极推行“印度支那联邦”计划,并于1978年12月25日向柬埔寨发动侵略战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5 15:51
目录
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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