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续借款合同
中国清政府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于1898年3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续借款合同
中国清政府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于1898年3月1日(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在北京签订的续借款合同。原称《西历1898年大清政府四厘金债合同》。又称《续借英德洋款合同》。
清政府为筹集中日甲午战争赔款,继向俄、法、英、德借款之后,再次同英、德签订的续借款合同。合同共17款。主要内容有:①借款总额1600万英镑(合银1亿多两);年息4.5厘,83%折扣付款,即清政府实得借款额为1328万镑;偿还期限为45年,按月还本付息69602镑13先令4便士,并规定不得变更此还款办法,也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②以海关税收和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和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且尽先办理。③还款期内,中国海关的管理办法不变,仍由英国人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位并主管清政府的海关事务。英、德通过续借款合同将苛刻条件强加于清政府,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权利。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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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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