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
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国以
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后扩大到英国殖民地,包括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
陪审团。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地区有
中国内地,
中国澳门以及中国
台湾。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英联邦国家和中国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
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
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
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
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
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