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福生,1952年生,男,汉族,河南孟县西虢镇人(今孟州),生于福建福安专区福鼎县(今宁德地区)。
个人简历
1972-1975 任莆田地区柴油机厂团委书记
1975-1977 任共青团莆田地委副书记
1977-1982 任共青团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
1982-1984 任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84.1-1987.9 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党组书记
1987.9-1989 任中共莆田地委副书记
1989-1995 任福建省体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5-2001.12 任中共宁德地(市)委书记
2001.12-2002.5 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宁德市委书记
2002.5-2005.10 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人物事件
2007年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荆福生在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宁德地(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万余元。
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荆福生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中共宁德地(市)委书记、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
法院认为,荆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外,其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荆福生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宣判后的十日内提起上诉。9月24日,即上诉期限届满之日,祝志清特意赶到温州会见了羁押中的荆福生,征询了其是否上诉的意见。荆最终明确表示不提起上诉。据《财经》记者了解,现年55岁的荆福生原籍河南,生于福建,曾任莆田地区五七知青农场场长,莆田地区柴油机厂团委书记,共青团莆田地委副书记。
1984年出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之后历任莆田地委副书记、福建省体委主任,自1995年起任宁德地委书记。2000年末,宁德撤地设市,荆福生改任宁德市委书记。后于2002年升任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5年10月,荆福生被中央纪委“双规”。而就在荆福生“双规”前,福建宁德官场频频出事,多名官员腐败行径曝光。因此,在福建当地,多数人对曾主政宁德七年的荆福生的“落马”并不感到意外。 荆福生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经最高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不过,温州中院在整个案件审理期间,并未对外详细披露荆福生受贿的详情。2005年9月25日,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后,法院有关人士仍以“案情需要保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