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签,是指条约正式签署前的认证约文的方式。草签表明各谈判方对于约文将不再作实质性变更。草签时,谈判代表只需要将姓氏的第一个字母签上即可(我国签姓)待核准的签署同样发生认证约文的效果。一旦本国核准,待核准的签署即可发生签署的效力,不需要另行签署。
缔约国代表在条约草案上非正式地签署自己姓名。草签后有待各自政府同意并正式签字后条约才有效
1、草签文本,也叫缩写草签或临时签署。由
缔约国谈判代表在条约草案上签名,表示谈判代表本人对条约的草案已经同意。俟缔约国政府授权签字的命令到达后经过正式签字,条约才能生效。亦指一般协议合同正式签署前的双方签字。
一般是指快递货物未按照正常流程抵达收件人手上,如收件人地址未写详细,导致货物滞留本地物流中心等。多见于收件人上门取货 , 签收人签名为略写。 如 ,只写姓 ,不写名 ,或代为签收(非收件人名字) 。
条约的缔结程序 主要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互换和交存批准书。谈判 有关各方为了条约所涉及的事项而进行的交涉过程。一国缔结条约的权力属于
国家权力机关。一些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可以由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任命全权代表进行谈判。谈判代表一般持有授权进行谈判的“
全权证书”。根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因为他们处于对外代表国家的地位,在谈判时,一般无需全权证书;使馆馆长为拟定派遣国与驻在国之间的条约,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某一机关代表为拟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的条约,一般也不需要全权证书。但有时上述人员也需持有全权证书。
谈判有时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交给对方,对方或者同意或者另提草案。有时任何一方都不提草案,而是通过外交途径或全权代表相互谈判共同起草。多边条约或者由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会议指派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由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起草。条约约文拟定后,经各国政府同意,即可正式签署。在没有正式签署以前,谈判代表可以对条约进行草签或作待核准之签署,表示确认该条约约文是已商定的约文。草签和待核准之签署一般不使条约具有拘束力,但谈判国另有协议者不在此限。草签时只签代表姓名的第一个字母,或只签一个姓。
除谈判国另有协议外,草签构成只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具有正式签字的法律效果。政府以后的确认不能使草签成为正式签字,但在实践中,由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草签,经常被当做正式签署而不再正式签字。条约草签后继之以正式签字的,以正式签字日期作为有关国家成为条约签字国的日期,而作为对条约约文认证和听候政府训示期中的临时性签字的暂签,则一经政府确认后便成为正式签字并具有溯及效力。根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条约的
拘束力。同时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