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最高法院
荷兰政府工作部门
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发展简史
荷兰最高法院(Lang-nl|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是荷兰、库拉索、圣马丁和阿鲁巴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838年10月1日建立在荷兰海牙。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在于民事、刑事(犯罪)以及税务关系的相关案例,上诉法院有权把诉讼权移交给最高法院(Lang|fre:cassation),最高法院有权创造案例法(荷兰系为海洋法系国家),但是仅限于下级法院在合理的推论却无合适的法条来判决,那时的争点不在于事实而是相关案例的议题性 ,法院不排除通过国会秘书长以及条约所必须增修的宪法性法律(例如马斯垂克条约通过后所需要修正民意代表选举的规定),以致于荷兰和他国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们没有宪法法院。
最高法院依共有41名法官,包含一名首席法官、六名副首席法官、三十一名法官(Lang|nl|raadsheren)以及三名特殊领域的法官(Lang|nl|buitengewone dienst),所有的法官在任命后都可以任职到七十岁
判决制度在荷兰发展深受法国影响,其渊源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占领荷兰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罗特·拉德·冯·梅赫伦主导成立,当时的最高法院是继承荷兰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西兰省和西弗里斯兰省的高等上诉法院
运作
荷兰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个上诉法院(Lang|nl|gerechtshoven),此后在诉讼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机构组成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选名单都有三种版本,由荷兰国会二院(下议院)来建议最高法院人选,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兰其他地区的法官一样,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后可以任职到70岁,当法官年纪到60岁左右通常会转任到特殊领域的,那种资深的法官就会积极凸显法官的角色。最高法院通常会分成四种法庭:
民事法庭
刑事(犯罪)法庭
税务法庭
申诉法庭
四个法庭的法官都是专案挑选,而这个挑选是包含首席法官。
民事法庭
汉斯·弗罗斯,副首席法官兼任庭长
丹特密·勃霍斯特副首席法官
奥斯卡·迪·萨福尼·洛曼,法官
安娜玛丽·冯·柏区曼·史普斯,法官
恩斯特·诺曼,法官
弗雷德·哈默斯坦,法官
朱雳·冯·欧冯,法官
威廉·冯·史区德,法官
弗洛·伯克里斯,法官
赛斯·史卓夫科,法官
W.D.H.阿瑟,法官
C.E.丹诺,法官
刑事法庭
F.H.塞克斯顿,副首席法官兼庭长
G.J.M.卡尔登斯,首席法官
A.J.A.冯·丹洛,副首席法官
B.C.迪·赛洛弗·洛曼,法官
J.W.艾赛克,法官
J.迪·海洛,法官
W.M.E.汤马逊,法官
H.A.G.史普利特·冯·肯,法官
W.F.格洛斯,法官
C.H.W.M.史迪克,法官
M.A.洛斯,法官
J.P.柏克马,特殊领域
税务法庭
D.G.冯·弗利特,副首席法官
J.W.冯·迪·柏格,副首席法官
C.B. 巴文克,法官
A.R. 朗米斯,法官, justice
C.J.J.冯·曼尼,法官
E.N.普特,法官
C. 史区普,法官
J.W.M. 缔吉利,法官
A.H.T. 汉希特卡普,法官
J.A.C.A. 奥福冈威,法官
M.W.C. 弗特斯,法官
P.M.F.冯·朗,法官
M.A. 弗史洛,法官
R.J. 卡普曼,法官
A.E.M.冯·迪·普特·洛威,特殊领域
L.曼尼,特殊领域
P.兰洛斯,特殊领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4 12:38
目录
概述
发展简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