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税
清代的杂税
落地税是清代杂税之一,是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的课征,后成为厘金的一种。
起源
原是各地对小商贩出售农副产品就地所收的税,后扩大到手工业产品,如江苏出产土布的各县都征收落地布捐。
发展
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子口税后,江苏、山东、湖南等地方对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也征落地税。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山西等省先后办有落地税、落地捐、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销场税等。性质大都相同,其征课对象为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百货及食盐等。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税本应裁撤,但实际上并入营业税,变相征收。
清前期的落地税,全国没有统一税法,由地方官员随时酌收,无定额,附于关税征收。其收入地方留作公费,不入国税正项。《清文献通考·征榷考》: “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盈余,皆入私囊。“官吏侵贪十分严重。落地税的课征品种广泛,而且重复课税。《清文献通考·征榷考》: “凡耰锄、箕帚、鱼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于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征。”极为扰民。清文宗咸丰八年 (公元1858年) ,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子口税后,江苏、山东、湖南等地对缴纳子口税后的洋货亦征落地捐。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山西等省先后有落地捐、落地税、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销场税等,性质大都相同,其征课对象为缴纳子口税后的洋货、百货及食盐等。1931年裁厘后,各地落地税本应裁撤,但实际上并入营业税征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5 08:47
目录
概述
起源
发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