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虎,男,汉族,1962年12月生,浙江
仙居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12月被开除党籍),1986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哲学硕士,教授。曾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
杭州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生
1983.07-1986.07
南开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史专业学习
1986.07-1987.07 中央党校进修部组织员
1987.07-1989.07
中央党校马列所一室支部副书记(其间:1988.09-1989.07赴山西雁北教育学院支教)
1989.07-1991.12 中央党校马列所一室支部书记
1991.12-1994.05 中央党校马列所一室副主任(1992.01副研究员)
1994.05-1996.12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马列所人权研究室)主任(1994.12研究员)
1996.12-1997.08 中央党校马列所副所长兼人权研究中心(人权研究室)主任(1995.10-1997.08挂职任中央外宣办人权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办公室主任)
1997.08-1999.11 中央党校马列所副所长兼人权研究中心(人权研究室)主任,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巡视员(对外称七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办公室主任
1999.11-2000.12 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七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办公室主任
2000.12-2009.11 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七局局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其间:2006.03-2007.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9.11-2011.12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2011.12-2015.07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5.07-2018.01 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8.01-2018.05 上海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8.05-2023.01 上海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23.01-2023.0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担任职务
中共十五大、十九大、二十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3.09资格终止),第八届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23年7月1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撤销职务
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和报告,鉴于董云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代表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董云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终止董云虎的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其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资格终止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一号公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董云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董云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3年12月1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云虎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背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政协委员资格等私相授受,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长期占有公物,由他人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董云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董云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12月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董云虎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4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云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董云虎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七局局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4年6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受贿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云虎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七局局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和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董云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董云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董云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8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云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董云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云虎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七局局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和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云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董云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著作
主持翻译了多部人权领域的著作,先后发表100余篇有关人权的学术论文,积累著述达150余万字,编选资料约400万字。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中国的妇女人权》、《人权基本文献要览》、《世界各国人权约法》、《当代中国人权论》、《世界人权丛书》、《
中国人权年鉴》。
其中《中国人权年鉴》,把中国人权建设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介绍给全国人民,介绍给国际社会,使人民共和国永载世界人权史册,给现世和后世的人们提供一份了解中国人权的权威性典籍。全书共分七个部分。
《中国人权年鉴》的第一部分由董云虎撰写;第二部分由董云虎和李晓军编辑;第三部分由董云虎、李晓军、吴雷芬编选。全书由李晓军归总,董云虎通审。
出版图书
人物荣誉
1994年起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5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