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波
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党组成员
蒲波,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四川南充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8年10月——1981年08月,四川省林业学校学习;
1981年08月——1983年11月,四川省南充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干部;
1983年11月——1987年09月,四川省南充地区农贸办干部;
1987年09月——1989年08月,南充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9年08月——1993年09月,四川省南充地区农工委副主任科员、规划建设科副科长、秘书科科长(其间:1992年09月——1992年12月,在南充地委党校中青班学习;1993年01月——1993年06月,挂职任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党委副书记);
1993年09月——1995年08月,四川省广安地区行署办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救灾办主任(其间:1995年03月,明确为正县级);
1995年08月——1996年05月,四川省武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正县级)(其间:1996年03月——1997年08月,在四川省社科院工业经济与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6年05月——1997年12月,四川省武胜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1996年09月——1997年12月,参加四川省委党校经管专业函授本科毕业);
1997年12月——1999年01月,四川省武胜县委书记;
1999年01月——2003年12月,四川省广安市副市长(其间:2001年03月——2003年07月,在四川省委党校现代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3年12月——2006年03月,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年03月——2008年05月,四川省凉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其间:2007年03月——2007年07月,在中央党校第六期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年05月——2008年06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
2008年06月——2008年08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年08月——2010年05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05月——2015年06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15年06月——2018年01月,四川省德阳市委书记;
2018年01月——2018年05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副省长蒲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决定免去蒲波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蒲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以赌博方式敛取巨额钱财,通过“大赌”“假赌”大搞权钱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和购买定向增发股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蒲波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腐化堕落、沉迷赌博,亦官亦商、“亲”“清”不分,严重破坏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群众反映强烈,政治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蒲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蒲波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指定管辖,案件交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蒲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蒲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一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及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和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蒲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蒲波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江苏省、南京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案,对被告人蒲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蒲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蒲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通报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贵州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2018年1月底,蒲波刚由四川省德阳市委书记提任贵州省副省长,即在成都某饭店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庆贺其升迁安排的宴请。同年4月初,又召集四川省多名领导干部在成都某饭店聚餐,庆贺自己升迁,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5次要求私营企业主出资,安排其本人及亲属赴香港、上海、三亚旅游。蒲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10月,蒲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7月,蒲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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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