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童教育所是台湾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施予台湾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学校,与之相同任务的有
蕃人公学校。
1895年,
乙未战争结束后,
日本国正式统治
台湾地区。面对日人眼中未开发的“台湾蕃人”及“台湾蕃地”,“台湾总督府”决定对台湾少数民族实施与一般台民不同的教育方式。
1902年,“总督府”开始在南部的少数民族部落普设“警察官吏派出所”,简称派出所。设于少数民族部落间的这些派出所除了一般治安维护,户政等等事务外,与台湾其他地方派出所最大不同的地方,就是这些派出所警察需要在公务之余教授于学校内少数民族儿童日语及礼仪,并负责简易的儿童医疗保健工作。此时,上课场所并没有一定规模,也没一定的学制。
这政策实施不久后,当时的”台湾总督府”警务局提出建议:“蕃人教育应以埔里为中心,将台湾分成南北两地,北部“蕃童”皆由总督府殖产部设校,由警察人员管理教育。南部则依民情,‘智识’较高地区者设
蕃人公学校建议中,由殖产部设校提供经费、警察人员于业余时间担任老师的学校,亦称为“蕃童教育所”。
1904年,“总督府”制定“蕃务官吏驻在所之蕃童教育标准”、“蕃童教育纲要”、“蕃童教育费标准”等。依照此标准,台湾第一所蕃童教育所-“达邦蕃童教育所”在1904年11月4日于台湾
嘉义阿里山的达邦部落设立。上课的老师并非一般公学校、小学校、或蕃人公学校的教谕、嘱托或训导。而是由位于教育所不远的派出所警察业余兼差担任,教育所直属管理单位则是负责开采当地阿里山桧木的”台湾总督府”民政局殖产部。
“台湾总督府”普设“蕃童教育所”是在1908年公布蕃童教育标准、蕃童教育纲要、蕃童教育费新标准等条款之后。1928年,”台湾总督府”再重新制定“蕃童教育所知教育标准”,明定教育所的名称设置年限为四年,科目为修身,国语,图画,唱刻,体操,与实科等等。而蕃童教育所的目的则为“施以德育,涵养国民必要之性格,使之学习日本语言,成善良之风习。”
1936年“台湾总督府”立法将“蕃”字以“高砂”(台湾的异称)替代,蕃童教育所亦更名为“教育所”。1945年,
国民政府统治台湾,将其教育所与其余
国民学校(即
公学校或
小学校)一并更名为国民小学。
1944年,全台蕃童教育所共有188所,学童1万383人。蕃童教育所的普设,让日据时期台湾少数民族的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86.4%比台湾人所念的公学校71%普及率还高出很多。也因为这样,日语或日文成为少数民族当时的第二语言,相对,也有效的达到管理少数民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