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
职责
(一)
(二)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和跨县(市)、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拟定全县社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经省级登记设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双拥优抚法律、法规;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审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军队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退伍军人变籍的审核申报,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设、服务管理;指导军供站、干休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村灾情的核查上报,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灾民转移安置,指导灾民开发生产自救;负责革命老区发展资金项目审定、申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工老职工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扶贫扶优工作;负责慈善协会和全县救灾捐助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五保对象的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国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八)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管全县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收养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
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殡葬改革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殡葬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的审核及申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负责全县市际和县际行政域边界勘界。承办市际和县(市)、乡(镇)、办事处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二)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
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福利事业的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审核和业务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保护
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外县(市)收容遣送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
(十六)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市区福利彩票销售和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全县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审核、报批与管理。
(十七)代管蕲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直属单位
低保局
军休所
福利院
殡管所
救助站
光荣院
烈士陵园
八里福利院
婚姻登记
优抚医保办
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内设机构
局办公室
政工股
农救股
募捐办
计财股
基政股
社团股
福事股
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中心
区划地名股
优抚股
群工站
妇女办
计生办
综治办
监察室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