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民政局
蕲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
职责
(一)
(二)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和跨县(市)、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拟定全县社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经省级登记设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双拥优抚法律、法规;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审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退伍军人变籍的审核申报,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设、服务管理;指导军供站、干休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村灾情的核查上报,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灾民转移安置,指导灾民开发生产自救;负责革命老区发展资金项目审定、申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工老职工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扶贫扶优工作;负责慈善协会和全县救灾捐助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五保对象的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八)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管全县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收养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殡葬改革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殡葬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的审核及申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负责全县市际和县际行政域边界勘界。承办市际和县(市)、乡(镇)、办事处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二)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福利事业的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审核和业务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保护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外县(市)收容遣送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
(十六)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市区福利彩票销售和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全县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审核、报批与管理。
(十七)代管蕲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直属单位
低保局
军休所
福利院
殡管所
救助站
光荣院
烈士陵园
八里福利院
婚姻登记
优抚医保办
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内设机构
局办公室
政工股
农救股
募捐办
计财股
基政股
社团股
福事股
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中心
区划地名股
优抚股
群工站
妇女办
计生办
综治办
监察室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直属单位.百度.
内设机构.百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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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