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公安局是隶属于虎林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开展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敌情和社会治安状况,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暴力恐怖活动。
(四)负责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五)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政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六)负责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行业场所等工作,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九)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和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十一)承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二)依法开展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管理。
(十四)开展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五)负责公安机关的装备、被装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消防工作。
(十七)指导和协调武警部队勤务和部队建设。
(十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