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恋,即在爱情中双方进行交往时,过程痛苦,对心灵造成了
折磨,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其中一方或双方接受的,但大多数情况不是这样。
关于虐恋的
发生率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是根据金赛调查,男女两性中各有四分之一在
性行为迄今为止,虐恋的形成原因还不十分清楚,性学研究界也有分别从追求欲望和快乐、
生理因素、童年经历、攻击性、
焦虑感与
恐惧感、
负罪感、对爱的渴求、权力关系等方面进行各种阐述,但这些多只是一家之说,都未涉及虐待症的本质,还有许多深层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这种奇怪的行为的真正原因并不清楚。通常人们解释为这种心理可能是对被遗弃或被拒绝所产生的恐惧的反应,也有人认为可能是一种内疚感或者负罪感而自责自罚的表现。
对人性中
非理性方面的揭示。人们不仅认为理性优于非理性,而且认为应当用理性解释一切。而实际上,有许多事是不能用理性来解释的。有此激进
女权主义者甚至将理性与
男权社会联系在一起加以批判,为非理性“正名”。按照这种逻辑,虐恋活动也具有为非理性赋予正面价值的意义。
李银河博士对虐恋的定义是这样的:它是一种将快感与痛感联系在一起的活动,或者说是一种通过痛感获得快感的活动。必须加以说明的是,所谓痛感有两个内涵,其一是肉体痛苦 (如打导致的痛感) ;其二是精神的痛苦 ( 如交往关系中的不平等所导致的痛苦感觉)。如果对他人施加痛苦可以导致自身的愉快,那就属于不良倾向范畴;如果不断接受痛苦可以接受,那也属于不良倾向范畴。虐恋关系中最主要的内容是不平等关系和导致心理与肉体痛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