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法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行为科学的组成部分。行为主义法学在理论上受西方经验实证主义、
结构功能主义和美国实在主义法学的影响。主要研究:(1)如何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式和法律纠纷模式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2)“自动探测仪”的审判过程论;(3)司法政策制定论。行为法学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帮助国家制定适当的司法政策,以维护社会安定、形成国家所期望的法律秩序。西方行为法学具有以下特征:(1)主要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2)具有综合性,综合吸收了自然法学、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流派的基本理论;(3)注重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研究,并过分夸大了法官在司法政策制定中的作用;(4)吸收引进了
现代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行为法学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产生于美国,已发展到整个西方(包括日本),对东方国家也发生了不小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行为法学引起中国法学界的注意,并开始了有关行为法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