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
心理学用词
行动(Action),是一个心理学用词,该词的意思是有意识的动作
何为互动
社会学家韦伯把行动称为互动,称为社会行动,他把社会行动当作自己理论的基础并区分出价值合理型行动、目的合理型行动、传统型行动和情感型行动,他认为目的合理型行动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相联的行动类型。帕森斯区分了行动和行为,他认为一切行动都是行为,但所有行为未必都是行动,行为成为行动要有一定的条件。他的分析得到社会学家的赞同。
行动力助推行动
行动是什么?是嘴巴上说说,心里计划计划,想好在哪天实施的事情吗?你心里是否有很多的想法,很想去行动,但是想法产生一直都未去行动过?行动?到底要怎么去做?
行动力是什么?行动力是指愿意不断的学习、思考,养成习惯和动机,进而获得导致实现目标结果的行为能力。具有行动力的人,行为的主动性高,具备一定的冒险精神,倾向于在不断尝试、在“做”的过程中学习和提升;对目标的未知因素没有畏难情绪,不怕困难和挫折,相信自己。
行动来源于行动力,即我们去实施行动的行动力指数是多大,有多大的意愿去行动。行动力是一种良性的推动力,逐步提高我们的行动力指数,提高我们的行动力,我们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去行动。
成就人生运动
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劳动创造了人,构成了生命活动的特殊形式。因此,人总是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之中。但是,人的运动不同于自然运动,自然运动是盲目的、自发的运动,人的运动则是有意识的,自觉的社会活动,既人的行动。正是人的行动的展开构成了现实的人生,行动成就人生
存在发展前提
首先,行动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恩格斯说过:“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有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人是超越一切动物的动物 ,是社会动物。作为社会动物,人是依靠行动改造自然、创造自己所需要的对象、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来满足自我存在和发展需要。否则,人生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人首先需要社会的行动。
展示个人价值
个人价值和意义需要行动才能展示出来,人类历史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所创造,历史运动的结果总是从许多个人意志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因此,个人如何行动,就意味着个人对历史价值如何展示、个人存在的意义如何展现、个人的人生如何发展。正是通过自己的行动,一些“小人物”变成了大人物,人生发展只能通过行动来实现,人生价值和意义也只能有行动来展现。
积极行动
人生的目标和理想只能通过人自己的行动才能实现。行动是人最好的老师,也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人生要积极行动,离开积极的人生行动,人生发展便无从谈起。只有积极行动,人生之门才会开启,人生之路才不断向前延伸。人生重在行动,行动成就人生。人只有通过积极的行动,才能获得人生的智慧,才能抓住人生的发展机遇,才能战胜人生中的各种困难,实现人生的目标和理想。
哲学视角
行动哲学的发展直接源于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意图》。在她那里,行动者对自己的行动具有“实践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即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的自我知识(self-knowledge)。至少在常识意义上,行动者对自己的行动有特殊的权威,可以仅凭第一人称视角就知道“我正在做什么”。然而,人类行动毕竟是世界中真实发生的自然-历史事件,因而决定其发生的因果链条很有可能超出了行动者本人的所知范围。既然如此,若仅凭第一人称视角,行动者如何能知道自己“实际上”是在做什么?
用当代行动哲学家汤普森(M.Thompson)的话来说,这便是行动的素朴解释(na ve explanation)与精致解释(sophisticated explanation)的张力。(cf.Thompson,pp.86-87)前者是前反思的常识意义,行动者对于自己“究竟在做什么”的回答有第一人称权威;后者则将行动者本身反思为经验性的有限存在,其第一人称视角既无法通达行动事件的所有原因,也极有可能无法获知行动的意外后果。因此,按照行动的精致解释,仅凭其第一人称视角,行动者所真正知道的不过是自己的心理状态,以及身体受意志的控制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却不是在世界中实际发生的行动。
“心意还原论”(mental-volitional reductivism)就是主张由行动的精致解释来“拆穿”素朴解释的“假象”:尽管实践知识表面上断言的是“我在做什么”,但它实际断言的只是“我在尝试做”的意图与意志努力。相反,素朴实在论(na ve realism)则主张,实践知识就是对自己“正在做什么”的第一人称断言,行动者并不是只能知道自己的打算、意图或意志努力,而是可以在第一人称意义上知道自己正在做的行动。行动的素朴解释至少与精致解释同样真实,不应被后者取代。
概括来说,安斯康姆的实践知识理论就是“捍卫常识”,反对心意还原论的解释,因为这种解释试图以某种类似知觉知识的方式来刻画实践知识。特别地,心意还原论对实践知识可错性(fallibility)的解释,就可以看作是错觉论证(argument from illusion)的典型运用。
心意还原论尝试同样的思路解释实践知识的可错性。安斯康姆自己曾批评过的对象就可以被重构为错觉论证的形式:
(S1)我闭着眼睛在黑板上写字,可以仅凭第一人称视角觉察到自己在写“I AM A FOOL”这几个字;
(S2)但实际上因为粉笔坏了,我一个字也没有写出来;
(S3)第一人称视角在行动出错时直接呈现的只是我的意图与意志努力;
(S4)第一人称视角在行动出错的情况中直接呈现的东西,与它在正常行动中直接呈现的东西,就类别而言是同一种东西;
(S5)所以,即便在正常的行动中,第一人称视角直接呈现的也只是我的意图与意志努力。
不难看出,S1-S5的每一条都能与错觉论证相对应。按心意还原论的解释,实践知识的可错性根源于行动的可错性。假如粉笔坏了,写字的行动就不会如行动者所意图的那般实现。此时行动者如果仅凭第一人称视角认识行动,那么他所真正知道的就只是决定写这几个字的意图、写字的身体动作以及为了写出字而作的种种努力。与错觉论证类似的是,这一结论也不只是适用于行动出错的时候。即便行动没有出错,完全按照意图所预期的那般实现了,“I AM A FOOL”这几个字也在黑板上写了出来,第一人称视角直接呈现的仍然只是意图与意志的种种努力,而不会是行动本身。如果行动是真实发生于世界之中的事件,且又如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 6.373-6.374)中所言:“世界是独立于我的意志的”,那么,“即使我们所希望的一切都会发生,这也只能说是命运的恩赐,因为在意志和世界之间没有保证这一点的逻辑的联系,而假定的物理的联系又不是我们自己所能意愿的东西”。所以,囿于第一人称视角,实践知识就不可能直接断言世界之中的行动本身。
在素朴解释的意义上,第一人称视角对行动的直接呈现是“非观察的”。在上面的例子中,行动者“闭着眼睛”的事实并不妨碍他知道自己正在写“I AM A FOOL”。但一个闭着眼睛的行动者显然无法确定外部世界的因素是否配合,因此他很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实际上一个字也没写出来。所以,行动者仅凭第一人称视角不由观察而知道的并不是实际发生的行动本身,而只是他自己的意图与意志努力,例如“我知道我正努力尝试写‘I AM A FOOL’”。而这样的意志努力究竟导致了什么行动,则超出了行动者第一人称视角的所知范围。这就已经转换到了对行动的精致解释。
行动与意向性
戴维森 (D.Davidson) 将行动者界定为:如果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使得某人的所做是有意向性的,那么其就是该行动的行动者。具体来说,这一定义要求主事性具备两个条件:首先, 该主体所做出的是一个意向性行动,即那种由主体的信念以及愿望所引发的行动;其次,要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将这一行动描述为一个意向性行动。
举例来说,我们可以构建这一场景:在桌子上放着一杯咖啡,这时我却认为杯子里放的是茶并且走过去打翻了这个杯子。
在这一情境下,如果我说“我打翻了咖啡”,那这就不是一个意向性行动,因为我的意向性是要打翻茶而不是咖啡。然而,如果我说“我打翻了杯子里的内容物”,那么这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在这一描述下,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主事性的这一定义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按照行动理论的传统观点,主事性应该是比意向性更为基础的概念,但是这一定义方式却将主事性的界定建立在对意向性,特别是意向性行动的描述之上,因此很容易让人感到不直观。另外,相较于主事性问题而言, 意向性问题在界定、划归以及构成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争议更大,因此将意向性概念作为界定主事性概念的基础就会出现根基不牢的问题,更不利于主事性问题的理解。尽管如此,戴维森的方案,即使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界定主事性的方法得到了较多学者特别是逻辑学者的认可,如安德森 (A.Anderson) 、贝尔纳普 (N.Belnap) 等。
行动与导因
齐硕姆 (R.Chisholm) 以及班尼特 (D.Bennett) 等指出由于很多事件 (结果) 都是由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某些事所导致的,因此可以说如果某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了某件事的发生,那么其行动就是该事件的导因。这时,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所做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另一行动的过程中。例如,我吃饭的这一行动就会导致我感觉自己饱了的这一结果或者事件。
但是用这一定义方式却无法说明初始行动 (primitive actions)的主事性问题。戴维森所定义的初始行动,即那些并不是由其他行动所影响而导致的身体移动(bodily movement), 例如弯曲手指等。对于这类行动而言,这一定义方式就是不成立的。
行动与影响
这一理论由费因伯格 (J.Feinberg) 提出。该理论指出当我们用因果 (causality) 来刻画主事性的时候,更应该注重的是某一行动的影响 (effect) 而不是原因,因此相较于用原因或者导因来定义主事性,更合理的方案是使用影响来界定主事性,例如某个主体的身体挂碰到了开关、打开了开关并使得房间变得明亮起来。在这一系列描述或者表达中很难说清哪些是意向性行动哪些不是意向性行动,因此用意向性来界定主事性是不合理的。实际上,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及其行动所导致的结果中。
然而,在该界定中,影响或者结果只能归咎于行动者。例如, 某一行动者挥舞球杆击中了一个棒球,而这个棒球飞起来之后打破了一张玻璃。在这一情境中,这一行动者击中了棒球,棒球的弧线运动导致其打碎一张玻璃,但是主事性却很难被归结到棒球的弧线运动上去。我们也不能说行动者对打碎一张玻璃这一影响或者结果具有主事性。
解释框架
最主要的有如下3种:事件因果式的 (the event-causal) 框架、行动者因果式的 (the agent-causal) 框架以及意志主义的 (the volitionist) 框架。事件因果式的框架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都认为行动是带有特定因果历史的事件。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事件因果历史,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则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行动者因果历史。意志主义的框架不同于前两种框架的地方在于其认为主事性应该依据有意志的行动来解释。可以说,如果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来定义主事性的话, 那么这种定义方式就是在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下对主事性的界定。
上述对主事性的研究主要考虑的还是单个行动者情况下的主事性问题,如果在行动者为多个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分享的主事性 (shared agency) 的问题。另外,行动理论还研究行动者非人类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主事性的问题,以及如果具有的话那么主事性该如何刻画等问题。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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