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机关对一定时间段内的行政工作所做的报告叫做行政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国政府要每年进行行政工作报告。是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一项监督制度。《纲要》、《决定》都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建立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有利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部门实施监督,督促被监督机关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认真落实《纲要》、《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落实,保证
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和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和层级负责的原则,突出该年度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点工作。报告要真实反映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情况,既要总结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成效,还要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实施的作用
(一)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情况;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情况;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效能的情况;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
主体
根据《纲要》、《决定》中每年报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各市、州政府应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当年度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部门应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报送当年度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按年度以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送当年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政府报送当年行政工作的报告。县、乡政府和市、县政府部门每年报送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期限,由市、州政府确定。
实行垂直管理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按照领导隶属关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本机关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
报送机关在报送行政工作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报告接受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一式四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告应当由报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行政工作情况统计的具体内容和统计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统计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