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在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
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