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即行政
组织管理权,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
行政事务的权力。它是
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管理
公共事务的权力,具有国家
强制力,故又称为
公共权力。
行政执行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行政权于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过程中,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实现整个
行政目标。由于行政事项的
广泛性和复杂性,需要分别由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分别进行组织和管理。因而行政权在这些不同行政机关的行使中则表现为各种不同的
行政职权。
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对义务的可以以及免
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
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
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
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
受益权。职务上的
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
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3)先行
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
法定程序制约,如即时强制、先行扣留等。物质上的
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