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在行政领导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主要
包括下列
文件材料:①根据
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②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统计材料;③在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和
计划生育工作,
民政、
公安、
司法行政、
监察、
民族事务、
国防建设以及管理对外事务等方面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④关于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解决边界纠纷,征用土地方面的文件材料;⑤关于国家行政机构的编制,机关行政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从广义上说,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属于行政档案的范围。
行政档案反映了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的历史面貌,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
全宗,由专门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全宗内的档案可以按组织机构、年代进行分类、
立卷,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