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
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按监督的主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监督的对象分为对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公务员的监督;按监督的内容分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也可认为行政合法性监督和行政合理性监督;按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分为外部行政法制监督和内部行政法制监督;按实施监督权的时间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由以下七类主体构成,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
监察机关和
审计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群众或社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其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起着核心和关键作用;群众和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的
国家性质决定,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都是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 `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