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精神是行政意识发展水平及其积极成果的体现和概括。行政精神同行政意识具有共同性,二者同属于社会的精神生活领域,都以
行政实践为产生基础,都是对现实行政关系与活动的反映。
行政精神与社会精神文明,都是社会意识进步的成果,同属于人类精神生活积极成果的总结与概括。同时,两者又有所区别。行政精神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个构成,是社会精神文明在社会行政领域的集中体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局部与整体、个别与一般的差别。此外,行政精神相对于行政行为、行政实践而言,而社会的精神文明则相对于社会的物质文明而言,都有其特定含义,不能相互取代。
行政精神与社会精神文明,在内容上具有相互包含的特性。有许多社会精神生产的产品,是行政精神与社会精神文明对社会精神生活的共同概括。当人们以肯定的积极的方式,反映行政活动与实践时,其本身又是对社会活动与实践的反映。同样,人们在建设某一时代的社会精神文明时,必然要包括行政领域内的精神活动的积极成果。行政精神与社会精神文明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主要体现为一方的发展总会转化为另一方进步的动力,即体现为动因的相互转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