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级别,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按照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职务级别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股所级(
股级)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
一级科员)。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股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
地方法规设置的,如《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设有股级。
职级序列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对应级别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根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具体举例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及部分副职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部级正职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国家
公安部部长、国家
教育部部长、国家
交通运输部部长、国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省部级副职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国家公安部副部长、国家教育部副部长、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
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
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
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
地级市(各自治州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
公安厅厅长、省
教育厅厅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
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
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教育厅副厅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
朝阳区区长)。
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
省直管市正职。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
公安局局长、市
教育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
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
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
团长、
政委)。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
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
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
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备注:
副省级市有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
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共15个。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十个市为“
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高配现象
1978年
中央纪委重建以来,中央纪委书记绝大多数时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其排名第一的副书记往往同时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其余副书记均为正部长级(
正部级)。
“
高配”现象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中表现得较为普遍。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
政法委、中央
统战部的正职多年来绝大多数时间均由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或全国政协副主席这样的
副国级官员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更是从2002年至2012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十八大后又重新改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中共中央
直属事业单位中,
中央党校校长长期由主管党务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而中央组织部长兼任浦东、延安、井冈山三个干部学院院长也已经成为惯例。
国企行政级别
来源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没有行政级别,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有了级别。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其级别便顺延下来了。这种交流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的”人事变动。
划分
国有企业有央企和地方国企之分,央企由
国资委直接管理,地方国企隶属于
地方政府或其他中央
部委管辖,其级别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几个级别。
示例
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此外,前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伟出任时其级别为正部级,是因为他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五大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类央企;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另外,
中国烟草总公司也是“副部级”。另外,直属国资委领导的
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部级央企,其“一把手”就属于正部级。。
取消
1999年9月22日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学校行政级别
特殊情况
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和
深圳。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正职,由国务院及中组部任命。
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副地(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
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副省(部)级;
副市级--正厅(局)级;
正局级--副厅(局)级;
副局级--正处(县)级(注: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正处(县)级;
副处级--副处(县)级;
正科级--正科级;
副科级--副科级;
科员级--科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