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编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
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
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
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编制由
国家编制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变更和人员定员、定编两个主要部分。国家从宏观上规定各级机构设置的限额数,层层下达编制人员的数额。各级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机构的设置、变更与调整,人员编制的定额。编制管理机构依据各机构、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任务简繁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人员数额及领导职位。
列入行政编制的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中国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
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各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在中国也由
行政经费维持,属准行政编制单位。
各国主管行政编制机关的设置及管理内容各不相同:如美国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负责审查联邦政府机构的预算和管理情况,并就联邦公务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英国财政部编制局,主掌人事行政工作(不包括考选),其下设有各部编制局专管机构组织与人员编制。日本行政管理厅,负责综合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额,审查决定
内阁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和人员增减。
这些国家管理行政编制的一般办法,主要有:①通过议会立法决定政府机构的设置与撤销;②通过法律规定政府内部的机构设置;③通过财政预算控制机构的活动和人员的使用。在对机构设置和经费调拨的有效宏观控制下,各机构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权,适当调整内部机构人员的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