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一直以来,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虚假宣传的罚款额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从1万到20万这样大的罚款弹性,是现行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行政裁量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元化,行政裁量越来越重要。行政裁量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典型特征,大多数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如果行政裁量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必然滋生腐败。一段时间以来,有观点认为行政权的滥用都是裁量权惹的祸,甚至有人倡导消除行政裁量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
如何确保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裁量权基准并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活动中遵守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