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解读
效率还是诉讼效果都比过去要快、要好。该规定还对告知期限、举证期限、申请期限、对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的答复期限以及逾期的法律后果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落实,无疑能有效防止拖延诉讼现象,促使诉讼主体积极为其诉讼行为,实现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面快速对接,从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行政审判的高效率。
(八)开辟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空间
行政审判是一项年轻的审判,与之相关的多项制度都有待完善。其中,行政审判方式更是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问题之一。然而,其发展必须有相应的依据,不能凭空随意而行。《行政诉讼问题规定》是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产物,它顺应了“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的建设性要求,并较好地完成了历史使命。因此,该规定之中蕴含着改革的精神,内容既侧重于审判工作实际,又有必要的前瞻性规定。针对有关证据规定的新内容、新要求,人民法院若要严格予以落实,并保证其质量、效率和效果,就必须对行政审判方式中的相关事宜作出相应调整、深化和改革,或予以废弃,或进行修改,或作以补充,或重新确定。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证据问题规定》为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有效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其开辟出一片较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