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人责任、法律责任出发对行政责任做了考察分析。行政法学体系中的责任研究应是一个“双线体系”,即从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出发,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一线”,以被管理方的相对人为“另一线”,两线并行贯穿于行政法学的始终。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义务所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负担。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但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状态、归责原则、责任负担和责任的追究主体不一样,才者应该有不同的责任形式。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承担的是一种国家责任;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两种责任统一于行政法律责任之下。本书提出的行政责任应立足于“管理--控权论”,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承担的由相应的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研究对建立起我国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制度框架,对行政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对当前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
比较分析法。这包括立足于各国的国情和法文化前景对国外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也包括国外与国内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同时还包括我国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国外主要是国内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借鉴、吸收其中的有益成分,界定行政责任,理清行政责任结构。从法史和中外法比较的角度出发,借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益的理论成分,以求科学地论证行政责任,实现行政权力合理合法的行使,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