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国民政府下设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及监察院共五院。五院为国民行使最高治权的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组织之核心。行政院于 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其组织以行政各部、署、委构成。院部设行政院会议、秘书处、政务处等。行政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也是五院中地位最重要、组织最庞大、职权最广泛的一个部门。
发展沿革
在五院制下,行政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和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组成。行政院下设部和委员会,分管各项行政事务。行政院成立时,除办事机构秘书处、政务处以外,设有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交通、铁道、教育、卫生10个部和蒙藏、侨务、禁烟、建设4个委员会。
1928年10月25日,行政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谭延闿。
1929年1月11日,增设振(赈)灾委员会(后改称振务委员会)。4月12日,裁撤军政部海军署,增设海军部。
1930年11月17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定调整行政院机构,将农矿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卫生部改为卫生署并入内政部,建设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此后,行政院机构变化不大。
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时,行政院共有9个部和4个委员会。行政院各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部长综理部务,次长协助部长工作。部的下面按照不同情况设厅、署、司、处,置秘书、参事、厅长、署长、司长、处长、科长、科员、技监、技士、技佐、编审、视察、督学等各类人员。行政院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长在副委员长协助下领导和管理本会工作。会的下面分设处、科,置秘书、参事、处长、科长、科员等各类人员。蒙藏、侨务、振务委员会还在地方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
设置渊源
五院制渊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
早在17世纪,英国的洛克在卢梭天赋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就提出了分权思想,即把国家的权力一分为二。第一种权力是立法权,实现这个权力的机关是议会,它代表纳税人的利益。第二种权力是行政权,也叫执行权,实现这个权力的是政府(君主)。洛克的分权思想是立宪君主制思想的核心。到了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两权分立的基础上,又增了司法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于是产生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学说。
孙中山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此基础上,加上我国古代社会早已有之的考试制度(科举)及监察制度(御史)之精神,演绎而成考试权及监察权;并融会古今中外学说为一体,创立了“五权宪法”学说,将政府之治权分为五权,并建立了相应的五院。这样,在实现国家的治权时,就形成了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某一权力的过度集中,过度膨胀,而发展至专断独行的程度。
组织职能
其组织以行政各部、署、委构成。院部设行政院会议、秘书处、政务处等。
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但1943年9月修改《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后,改为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执会选任,其任期与国民政府委员同,行政院院长总揽全国行政,在政府中其职务非常重要。行政院院长之权力,在国民党“因人设事”的制度中,与国民政府主席间时有消长。依1931年12月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院长为实际负责者。1943年9月《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院长对主席负责,院长成为主席的实际僚属,其地位显然降低,但如果主席兼行政院长(蒋介石有过此事),一身二任,院长的客观地位似又与主席同列。
行政院会议
行政院会议,又称国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各直署署长等组成,以院长为主席。其职权为:(1)向立法院提请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大国际、国内事项;(2)荐任以上行政、司法官吏之任免,陆海空军官少校以上官佐之任免;(3)行政院各部、会、署间不能解决之事项;(4)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在会上讨论之事项。
秘书处
行政院设秘书处及政务处为其办事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简任。秘书6~10 人,其中4人简任,余者荐任。科员10 ~20人,委任。秘书处分科办公。主要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本院委任职员之任免和其他不属于政务处主管之事项。政务处设处长1人,简任。参事4 ~6人,其中4人简任,余者荐任。分科办公,设科长及科员8~16 人,委任。政务处掌理行政会议,审核所属各机关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调查、设计、编译等事宜。
各部、委、署
行政院设若干行政部、委、署,其增置裁并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决议。各部、委、署之设置屡经变化,抗战后设11个部、3个委员会及2个署,其职掌如下:
内政部。管理全面内务行政。
外交部。掌管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华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
军政部。掌管全国陆海空军行政事宜。财政部。掌理全国财政事务。
经济部。管理全国经济行政事务。
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交通部。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国有铁路、公路以及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农林部。管理全国农林行政事务。社会部。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粮食部。管理全国粮食行政事务。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蒙藏委员会。掌理关于蒙古、西藏行政及各种革新事宜。侨务委员会。掌理本国侨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务,但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节相抵触者为限。
赈济委员会。掌理全国赈济行政事务。
各部、委、署设长及次长,次长有二:政务次长与常务次长。各司及同等级机关之增减,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有些委员会,有时虽隶属于部,但有一定的独立性,如资源委员会(隶经济部)、水利委员会(曾隶属农林部)、合作事业管理局(隶社会部)等。1940年五届七中全会曾议设经济作战部,1941年五届八中全会曾议决设贸易部,均未设。
直属其他机构
行政院除各部、会、署外,尚有许多院的直属机构,废置也无定制,择其要者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管理庚款董事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液体燃料管理委员会、水陆运输联合委员会、全国粮食管理局、敌产处理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行政效率研究会、国民经济设计委员会、县政计划委员会、川康经济建设委员会、重庆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全国财政委员会、整理内外债委员会、全国稻麦改进监理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建设事业审核委员会、战时公债劝募委员会等。
院址
行政院在1928年成立后,设于南京市国民政府办公区(即南京总统府旧址)之内;抗战爆发后,1937年11月,行政院随国民政府各机关西迁至陪都重庆,办公地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抗战胜利后,行政院于1946年5月迁至南京市原国民政府铁道部旧址办公。
院长
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长是谭延闿,国民党逃往台湾时的院长是阎锡山
历任院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8 18:03
目录
概述
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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