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含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信息介绍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其中,“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范围
(一)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二)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三)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四)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其中,“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规范公告
2016年6月1日起,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几种情形:(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外国籍短期旅客携带物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外国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外国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予以放行;香烟400支,酒2瓶(不超过1.5升),在此限量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带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l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准予暂时免税放行。海关准予暂时免税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物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外国籍长期旅客的概念
外国籍长期旅客,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除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华侨以外的,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
(二)外国籍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外国籍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昔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2.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等中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也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进境的自用物品是指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且应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外国籍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1辆(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公自用物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详见第十六章“行邮税的征收与管理”)。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自用物品,海关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4.外国籍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应该在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境内居住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申请时,还应该通过登录
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主管海关发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主管海关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验放。
5.外国籍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予以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