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刑法术语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中关于行贿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9号],[2016.04.18发布],[2016.04.18实施]: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常见情形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四)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问题
(一)商业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二)认定行贿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及意见的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属于行贿罪的其他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案例
2023年3月29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相关词条
行贿罪、对公职人员行贿、商业贿赂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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