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衡阳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2019年2月,按照《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
历史沿革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2月,按照《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
调整职能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集中执法;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对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跟踪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布重大安全隐患警示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事故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的评审、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管理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煤矿设备和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省级和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落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接待、会务、车辆管理、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协作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法规培训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安全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衡阳市城区内(南岳区除外)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参与上级组织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指导、协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的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安全监督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盐业、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责授权范围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相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烟花爆竹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相关行业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及其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与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跟踪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综合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机械、有色、冶金、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公安、消防、建设、水利、电力、邮政、电信、农业、林业、军工、旅游、服务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跟踪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
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依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行业职业危害事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协调
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联系调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和检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重大安全隐患警示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职业危害数据上报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事宣传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局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局干部管理具体工作以及机关党务工作。
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纪检组长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炭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不直接管理,只负责信息归集、整理、上报和参加重要会议、活动)。
(二)关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驻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和燃放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和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和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3 20:26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调整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