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0〕114号),设立
衢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
国务院、
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
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的发展,组织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受委托起草我市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全市
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推荐和评定;参与市内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A级
旅游区以及其它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审核报批;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
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
(三)积极培育开发
旅游市场,制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全市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市场开发;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四)负责编制申报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做好市级旅游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核和使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业的
综合管理;拟订旅游
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工作;承担设立国内旅行社和经营
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初审工作;承担旅行社品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导游的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咨询工作。
(六)指导各类旅游企业发展,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
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
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工作;指导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
(九)严格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
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3个职能处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机关安全、督查督办、
电子政务、新闻宣传工作;起草有关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旅游行业的法制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核和使用监管工作。
制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
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和
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工作;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研究旅游市场动态,提供市场服务信息,推进对外旅游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研发,做好旅游商品市场渠道的拓展;指导全市主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活动;组织参与国内外各种
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
促销活动;参与协调全市旅游节庆和重大会展工作;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工作;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的奖励政策。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申报全市旅游发展投资计划,进行全市旅游项目信息汇总与管理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管理,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综合业务管理;负责全市旅行社的行业管理,拟订并实施星级饭店、旅行社的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组织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工作。
人员编制
市
旅游局行政编制10名(含
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设立
行政审批服务处,派驻
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职数局机关内部调剂。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局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二)各内设职能处室和派出(驻)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
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所属
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