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基础,又称浮基础,在结构设计中使建筑物的重量约等于建筑位置挖去土重(包括水重)的基础。当建筑物的重量等于挖去的土重时,称“全补偿性基础”,此时土中的应力无变化;如挖去的土重只相当于建筑物的部分重量时,称“部分补偿性基础”。可减少建筑物的沉降,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由于开挖较深,施工较困难,需考虑基坑的支护结构、降低地下水、防止坑底隆起和
管涌等问题。高层建筑中常采用。
补偿性基础又称浮基础,其一般定义为在建筑物设计中,使建筑物的重量约等于由建筑位置移去的总土重(包括水重)的基础。 即基坑开挖移去的土重补偿了建筑物(包括基础及覆土)的重量。 这样就可以深埋
片筏基础和
箱形基础,通过设地下室和架空地板,使相应于基底处的自重应力与水压力之和来补偿建筑物的基底压力,如果基底压力p恰好等于自重应力与水压力之和时,
基底附加应力为零。 从理论上讲,如果施工过程中基底中的有效应力与水压力无任何变化,则地基不会发生任何沉降,也不会发生承载力问题。补偿作用分为欠补偿、等补偿和超补偿。 当 P> 时为欠补偿,当 P=时为等补偿,当 P< 时为超补偿。超补偿时,建筑物容易浮起,应特别注意。
在高
压缩性土层的河床上建造挡水建筑物时,设计人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按天然地基基础的常规做法进行设计计算,结果地基承载力不足,但相差又不是很多,致使计算无法通过;或建筑物在软土地基上产生差异沉降和倾斜。遇到这种情况,不少设计人员选择了放弃天然地基基础而改用人工地基基础,例如,采用桩基础,这种处理方法当然无可厚非,桩基础作为深基础的一种形式,能较好地适应各种工程地质条件、工程要求和荷载情况,通过具有承载力大,稳定性好,绝对变形和相对变形值小,特别是变形速率小,收敛快等工程特性,使用范围广泛。但是这时如能运用补偿原理,设计中基础、
上部结构、地基土综合考虑,充分发挥天然地基的承载力,补偿性基础不失为一种更简便、更经济的好方法。当建筑物地基为高压缩性土层或软弱土层时,在建筑荷载作用下, 采用通常的浅基础方案,地基因承载力不足可能产生局部破坏,建筑物的沉降,尤其是沉降差又超过允许值,且一般地基加固措施仍难同时满足建筑物对地基的强度和变形的要求,或不够经济时,可采用补偿性基础。通过建筑物的重量的补偿和基础与周围土体的共同作用将地基沉降控制为某一允许值,并改善基底反力分布的不均匀性,减少基础的沉降差,得到比较经济合理的设计。
补偿性基础的施工方案如何实施,此问题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由于施工条件,基础箱体常采用预制浅沉井结构,但绝非通常的沉井深基础,为保证基础沉井与周围土体能协同抵抗挡水压力, 井壁外侧不得设置减阻台阶, 而且沉降结构的强度还应考虑上部结构施加后, 刚度未形成前,基础整体受力的最不利情况,以及基础倾斜所产生的土抗力作用。通常明挖深的基坑,土层卸荷膨胀所产生的再压缩量占最终沉降量的比重较大,对于需要控制沉降的补偿性基础,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般施工前,先期人为降低地下水位,既增加土层的预压力,又利于沉井就位过程中清除井内土体时,停止刃脚下基土出现渗流破坏;其次, 沉井达到设计高程后,迅速封底,井内注水,避免沉井上浮;最后,随着上部结构荷载的陆续增加,逐步抽空沉井,并相应控制降水,以维持对土层的附加压力不超过设计工况。 此外,也可以在基底打摩擦桩以抑制基坑卸荷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