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系指为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儿童设计不同教育方案,以补偿其幼年缺乏文化刺激的环境,进而减少其课业
学习困难和增进课业学习能力。
挽救教育方案
英美为了有效推动补偿
教育,乃纷纷提出各种补偿教育方案,例如:在美国提出的充实方案(enrichment program),注重语言、数学、科学、阅读技巧等方面的补救课程;学科导向学前教育方案(academically oriented preschool program),则以发展语言技巧为主;此外一九六五年开始实施「及早教育方案」(Head Start),提供低收入家庭
儿童及早接受幼儿教育,实施以来亦获得相当大的成效,其成功的主要
原因在于提供全面性的服务、家长参与和家庭支持、能够符合地方性
需求、
训练和技艺的支持,以及操行合作性的方式。英国亦有补偿教育的类似做法,将贫民地区、学校设备与师资较差地区,划定为「教育优先区」(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AREA),优先提拔教育经费给这些地区,同时为鼓励优良教师到教育优先区服务,特别提供优惠教育津贴,以补救这些地区教育之不足,使文化不利或资源不足地区之教育能够得到适当的发展。
不管补偿教育方案采取何种方式,其主要目标都有其共同之处;1.所有方案都强调早期教育的重要性,补偿教育愈早实施效果愈佳;2.所有的方案都是针对弱势族群或
文化不利地区之儿童;3.多数方案都重视
语言学习、阅读技巧、数学学习、自我观念和学习
态度的培养。
基本上,补偿教育多多少少意味着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不管来自任何阶层的儿童应当都有接受同等与保障其教育机会。我国90年代大力推动的「特殊教育」和「教育优先区
计划」,可视为补偿教育的代表
政策之一,实施结果亦获得相当大的肯定,值得继续努力。
意义
实现教育公平是美国不懈追求的目标,其公立中小学也的确向每一个适龄孩子敞开了大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孩子都能得到平等的教育。移民、少数民族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及能够占有的资源仍然受到限制。在美国这个多元化的国家中,如何在民主制度下更好地对不同种族和文化背景的学生实行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一个非常尖锐敏感的问题。对此,
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补偿教育计划。美国补偿教育计划对我国实现基础教育的公平有着重要的启示。
实施背景
补偿教育是指提供修改的或附加的教育计划和服务,使残疾儿童恢复正常生活,扩大那些因处于不利地位而丧失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的人和学校中的失败者的教育机会。
美国的补偿教育计划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的推动下产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黑人在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开始了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争取民主权利的群众运动。经过努力,这一运动取得显著成效。在教育上,这一运动的深远影响就是使联邦政府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处境不利的贫困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地位。他们发现,贫穷是循环进行的。贫穷人家的儿童生活环境差、就学机会差,导致了将来就业机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较低级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报酬较低的工作。这样,一代贫穷,代代贫穷,如此循环不息。于是,美国政府提出了“向贫穷开战”的口号,企图通过对贫困家庭的幼儿进行早期补偿教育,使这些家庭走出代代贫穷的恶性循环圈。
补偿教育最初只是为了解决贫困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的教育问题。比较著名的是1956年的更高视野计划、1965年的头脑启迪计划和一系列的黑人儿童补偿计划。后来有学者提出处境不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体现在文化和身体残疾等很多方面,联邦政府又陆续制定了双语教育计划、残疾儿童补偿计划等补偿教育计划,以期使所有的儿童都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机会。
种类
补偿教育计划是保证处于困境的儿童享受正当教育权利的各种计划的总称,这里的“困境”不仅指经济困境,还指文化困境和身体状况不佳等困境。它主要包括:黑人儿童补偿计划、更高视野计划、头脑启迪计划、免费午餐计划、残疾儿童补偿计划等等。
黑人儿童补偿计划
1954年,美国发生“布朗起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美国黑人学生琳达·布朗每天要穿过一个铁路调车厂,走很长一段路,才能到达位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学校。而她家附近就有一所学校,但是那所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琳达的父亲决定让她在这所白人学校读书,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起诉了教育委员会,美国最高法庭的决议认为“隔离但平等”法例是不符合宪法的,这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白人和黑人。这个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允许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同校学习,终结了种族教育隔离。
更高视野计划
这是学校对贫困儿童的文化困境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计划的总称。1956年纽约市开始试点。更高视野计划通过为贫困儿童开设小班,派专门训练过的教师进行额外的课业指导和心理学的辅导等活动,来丰富他们的文化活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办了几十个这类项目,1965年后数目又大大增加。因为根据《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给处境不利儿童数量集中的学区增加拨款,用于补偿教育。这些计划使他们有了更广阔的视野,更大的智力鞭策,也更能体会到自身的价值。
头脑启迪计划
这一计划是由美国经济机会署(Economic Chance Administration)在1965和1966年倡导制定的,是为美国贫困儿童开设的学前教育活动。在理论上,该计划受麦克维克·亨特(Mcwake.hunt)和布卢姆(B.Bloom)等人的影响。他们对学习活动进行的研究发现:人出生后最初几年的学习经验对一个儿童以后学习能力的影响极大。“头脑启迪”计划为出身于贫困环境的儿童提供各种游戏和材料,以唤起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的想像力,希望能够补偿因家境贫困造成的文化剥夺。
免费午餐计划
为了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上学并吃上营养的午餐,学校为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午餐、早餐,费用由联邦政府承担。凡需申请免费早、午餐的学生,在学期开始时可向学校办公室索取申请表,表格主要填写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所得,申请者要如实填写。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主要是看学生家庭收入。如果申请者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将获得学校提供的免费早午餐;如果申请者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标准不多,将获得学校午餐的部分减免。申请免费午餐的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后,交回学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很快就会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如果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政府的相关部门申请复议。
双语教育计划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移民法案》,法案废除了移民定额分配制,因此美国出现了移民潮,学校中母语为非英语的儿童人数随之增加。为了保证这些儿童得到恰当的教育,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双语教育法》,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母语不是英语的儿童因为语言障碍而导致学业困难,联邦政府就拨款为其设置双语课程。帮助他们学习英语并尽快适应新的文化和语言环境。有些地区有大量的移民,他们就专门设立双语学校,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残疾儿童补偿计划
该计划主要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国会为了保证公立学校残疾儿童的权利,1973年通过了《职业恢复法案》,规定美国残疾儿童有权参加联邦政府资助的任何计划和活动,并可以享受其利益。该法案第504项条例保证残障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公立学校拒绝做到这一点,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资助。1975年,国会通过《残疾儿童教育法案》,法案规定学校由联邦政府资助,确保所有学生接受“自由而适当的教育”。1990年10月《残疾儿童教育法案》改为《残疾人教育法》,规定应该为每个儿童提供个人教育计划,即针对每个儿童的特殊需要制定适合于他自己的计划。这不仅保证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保证其受到合适的教育。
主要影响
积极性
在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方面,补偿教育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首先,补偿教育计划减少了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在学业上失败的次数,初步改善了其认知能力。进入中学后,他们的学习成绩进步更大。参加过补偿教育计划的学生编入特殊教育或学习低能班的比较少,需要特别帮助的也较少,因为他们较少逃学或违法乱纪(如果没有参加补偿教育计划,情况会两样)。
其次,参加补偿教育计划的学生行为的好转会强化学校对他们的肯定态度,对他们施以更多的关爱,这样就提高了这些学生的学习动机,改善了他们的学习态度,因而改善了学习成绩本身。与此同时,学校与处境不利学生之间的良性循环也日渐形成,从而使这些学生更有机会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追求和别人同样的生活。
局限性
虽然补偿教育计划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的境况,但它并非万能,也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2013年补偿教育计划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指导思想,没有设计出一个能保证成功的有效模式。通过笔者对补偿教育计划基本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补偿教育计划是补偿处境不利的学生一系列计划的总称,它们往往只针对某个具体问题,相互之间缺乏逻辑联系;而且每个计划在指导思想上也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公认的指导思想,这些都会损害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其次,补偿教育计划在为学校提供教育资源以增加贫困儿童的入学率方面分布一直不均,这就限制了其实现教育公平的作用。在美国,教育管理权限是属于各州的,联邦政府只能进行宏观调控,而无法对其具体的措施进行干涉。而各州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有差异的,导致它们对补偿教育计划的关注和投入也相应存在差异,造成补偿教育计划在各州实施的不平衡。
还有,补偿教育计划虽然认识到应该促进教育公平,为处境不利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但是计划的实施者对处境不利儿童之间的差异知之甚少,还没有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
教育公平
在我国,同样有相当一部分儿童由于环境限制不能接受学前教育,输在了起跑线上,还有许多适龄儿童由于经济、文化方面的处境不利以及学业失败等原因而辍学。因此,2005年我国教育部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六大工作重点之一。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工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补偿教育计划中的可取之处。
法律和制度与教育公平
透过美国制定和实施补偿教育计划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其依法保障教育公平的实质。如制定《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双语教育法》、《残疾儿童教育法》等等。由此可见,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应该首先从法律和制度着手。我国学者朱四倍认识到这一问题。他指出,2013年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的问题。一是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所以,应该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他认为首先应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这是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有效选择。其次,通过教育决策的集体选择,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最后,要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
行动贯彻教育公平
仅仅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将教育公平落实在行动上。
1.在贫困地区开办幼儿教育机构。美国通过开展“头脑启迪计划”,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学期教育的缺失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补偿,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2010-2013,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绝大多数家长已经充分认识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幼儿教育机构蓬勃发展。但是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幼教机构极为缺乏。贫困地区的儿童不能接受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势必影响其以后的发展,他们与发达地区的儿童相比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所以,国家应该建立专项基金,用来在贫困地区开办幼教机构。可抽调发达地区的优秀幼教人员任教,也可因地制宜地培养本土幼教人员。这样,我国的教育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2.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美国的“更高视野计划”和“免费午餐计划”对处于经济困境的儿童进行补偿教育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意义。
2005年,我国教育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贫困生实施“两免一补”,可见政府已经开始将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付诸实践。但是,这只能解决很小一部分贫困生的问题,所以力度仍然有待加强。虽然希望工程对我国教育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解决了一部分贫困儿童的入学问题。但它毕竟是一个靠捐赠生存的民间机构,而要真正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必须靠政府力量。所以,应该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
3.为特殊儿童创造合适的教育环境。特殊儿童包括智力正常但身体残疾的儿童、智力低常儿童和智力超常儿童三种。美国的“残疾儿童补偿计划”仅限于对智力正常但身体残疾的儿童的教育补偿,对智力超常和低常的儿童关注甚少。但是要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仅仅关注残疾儿童是不够的,应该关注整个特殊儿童群体。2013年,对特殊的教育最流行的说法是进行“全纳教育”,即让特殊儿童和正常儿童接受一样的教育。笔者认为,真正的教育公平是让每个学生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而不是接受完全相同的教育。特殊儿童需要有适合其身心特点的课程、教师,如果硬要把他们和智力正常的儿童编入一个班级,结果恰恰导致不公平:低常儿童由于跟不上进度,相当于根本没有接受任何教育;而超常儿童又会因为“吃不饱”,智力得不到充分的开发,导致才能埋没;身体残疾的儿童譬如聋哑儿童,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能受到恰当的教育。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为他们提供属于自己的课堂。
4.平等对待农民工子女。美国黑人儿童教育和双语教育虽然与我国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性质不同,但其核心思想值得我们借鉴。2013年,我国很多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中的很多人只能在私人开办的流动儿童学校就读。这类学校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都是所谓的“地下学校”或“非法办学”。办学条件简陋,加之师资也比较缺乏。但是它们毕竟满足了一部分低收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因此,建议政府允许流动儿童学校合法存在,并进行适当的管理与扶持,使其走向正轨。另外,在公立学校放宽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门槛,使有能力支付学费的农民工子女进入正规的公立学校学习,从而达到教育机会的相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