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
诉讼活动
补充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鉴定结论更臻充实完善而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遗漏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弥补原鉴定的 不足,保证鉴定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鉴定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侦查人员将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提交鉴定后又发现了同一案件中某些相同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如侦查人员在勘查一起盗窃案件的被盗地点发现了几枚手印已送刑事技术部门鉴定,后来在复查现场时又发现了几枚手印需要一同鉴定,鉴别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
2、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审查初始和复核鉴定结论,发现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而要求补充鉴定。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初始鉴定和复核鉴定时应当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提出,如果以后侦查人员认 为有解决的必要,此时,可利用原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对初始鉴定和复核鉴定进行补充鉴定。
二是侦查人员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进行审查后又发现了有关这个问题的新材料,此时,可要求原鉴定人根据新材料进行补充鉴定。三是由于鉴定人工作方面的疏忽,导致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如鉴定结论 不明确甚至有错误鉴定结论不够完备鉴定人没有完全利用向他提供的材料,没有完全解决向他提出的问题 等。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理由主要是他们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结 论的内容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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