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
津补贴或福利
补贴(allowances)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贴补(多指财政上的)。
2、泛指政府付与服务设施的全部款项,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
3、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
引证解释
1、犹贴补。谓因不足而有所增益。
唐白居易《和东川杨慕巢尚书见寄十四韵》:“老将荣补帖,愁用道销磨。”宋陆游《冬暮》诗:“乘除富贵惟身健,补贴光阴有夜长。”清钱谦益《病榻消寒杂咏》之十五:“补贴残骸惟老病,折枝摩腹梦廻初。”茅盾《小巫》三:“还是到西北乡去的好,那里的乡下老还有点油水,多少我们也补贴补贴。”
2、指贴补的费用。
《新民晚报》1988.4.20:“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上涨的同时,按定量计算给职工以适当补贴。”
3、铸造专用词汇。
为避免铸件产生缩孔、缩松缺欠,在该部位设计增加的附加物叫补贴,补贴有两种:金属补贴-铸件局部加厚部分叫金属补贴,待铸件精整后再切掉;发热补贴-用发热材料贴在型、芯的局部,延长该部分金属液的凝固时间,替代金属补贴,这种材料叫发热补贴。
特征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如下: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作用
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中国的财政补贴大部分用于以粮、棉、油、猪为主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同西方国家在农产品生产相对过剩的条件下,为了保持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和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和出口补贴不同,中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主要立足于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生产量。从而达到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时,对农民实行了加价款补贴政策,并采取了销售价格不提或少提的办法,对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和企业经营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因而,农产品补贴增长很快,在全部财政补贴中占居重要地位。
稳定人民生活
长期以来政府从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实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别是粮油、猪肉民用煤等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并对城市住房、水电、公共交通等实行低租金、低收费制度,因此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在提高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后,对职工或城镇居民给予适当的物价补贴。因此,中国的财政补贴具有绝大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人民生活的特点。
缓解经济矛盾
中国的补贴有好多种,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过程中,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价格和利益关系变动带来的矛盾,为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高校毕业生培训享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定期开展中长期职业供求预测和分析,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通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
确定
构成要素
一成员政府或一成员境内公共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某种利益,构成补贴。一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取决于两个要素,一个是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另一个是该资助产生利益。
政府资助
补贴必须与政府或公共机构相关。即便不是国家权力机构,只要行使政府职能,即属于政府范畴。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级的政府。公共机构包括类似国有公司的公共机构。财政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资金的直接转让;放弃收入或到期没有收取应收取的收入;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产品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机构履行前述一种或多种政府职能,且这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实质上并无不同。政府资助不以政府产生支出为条件。政府资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钱资助,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机构资助,也可以是通过政府确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机构资助。
种类
政府财政统计中的财政补贴项目是一种会计分类,不具有很强的经济分析意义。所以理论界对于财政补贴还有若干其他分类:从补贴同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关系来看,可以区分为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和消费环节补贴;从政府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来分,补贴可有明补和暗补之别;从补贴资金的接受主体来做区分,可有企业补贴和居民补贴两类;从补贴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来看,可分为对生产的补贴和对消费的补贴;从补贴是否与具体的购买活动相联系来分析,又有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
禁止性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列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作为提供补贴的惟一条件或条件之一的补贴。出口补贴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内产品而不使用进口产品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可诉性
除非申诉成员证明补贴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否则对该补贴不得采取反措施。这样的补贴称为可诉补贴。申诉成员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反措施:受到补贴的产品进口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补贴使其他成员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补贴严重妨碍其他成员的利益。
不可诉
不可诉补贴指一般不能通过多边纪律进行指控、不能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一般认为,不可诉补贴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因为有某种特殊价值而不应阻止。但不可诉补贴并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补贴欲获得不可诉补贴的地位,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否则依然可能以可诉补贴受到指控。这些标准和条件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由于没有重新规定而于1999年到期。
农业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对工业品的补贴作了规定,该协议并不涉及农产品。对于农产品的补贴问题,《农产品协议》作了特殊规定。《农产品协议》将补贴分为两类: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前者指允许使用、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后者指必须承诺削减义务的补贴。《农产品协议》并不禁止与该协议的减让义务相一致的出口补贴,但对这种补贴是可以采取抵消措施的(比如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与减让义务一致的国内支持(指国内补贴,如农民收入支持),从多边纪律方面是不可诉的,但可以依据国内程序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产生利益
利益是资助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不产生利益的财政资助不构成补贴。利益一般理解为受补贴者相对于未接受补贴者实际获得或享有的某种优势。这包括两个方面:利益的享有者是谁;根据市场标准或商业标准,接受资助与不接受资助相比,接受资助有什么好处或优势。利益以受益人为判断标准,不以产品或产品的生产为判断标准。
补贴调整
世界贸易组织与补贴有关的规则,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6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统称反补贴规则)。这些规则不仅调整反补贴的问题,也调整补贴问题。这些规则允许使用补贴,但又限制补贴;对不公平的补贴,允许采取反补贴措施,但又约束反补贴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反补贴规则只调整专向补贴。专门针对某一企业、某类企业、某类产业的补贴,属于专向补贴。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政策即在结构失衡或出现供给“瓶颈”时,提供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以保护特定的产业及地区经济。它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和社会各方面利益分配关系的经济杠杆,也是发挥财政分配机制作用的特定手段。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运用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作用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被政府用来实现多种政策目标,如对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发展稳定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生活,以及扩大国际贸易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当,补贴范围过宽,数额过大,就会超出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补贴造成了某些产品的价格扭曲和企业的经营机制混乱,就会使之从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杠杆变为抑制经济发展的包袱。
政策
中国自50年代起实行的财政补贴政策,重点体现了国家保持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稳定的要求。
其他补贴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相关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补贴。这对于可再生能源这个新兴的产业来说,表面上是一片利好,其实是让整个行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相关专家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不是一个长久之计,应该在补贴金额,来源和时间上加上限制。
因为我们的宏观引导是要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了成果2011年底,全国并网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159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89%。
可是从现实看,各地兴起风能企业是为了拉动投资,光伏企业则为了出口,地方和企业有补贴而不需承担亏损。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风险成本则由国家财政和用户承担。
无论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日渐扩大的补贴缺口还是从其事业的现实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检视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引导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是项新事业,新事业的利润率一般低于平均利润率,为了引导鼓励,运用市场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毕竟也是市场行为,它的基本规则仍然应该是市场这个“无形之手”,“有形之手”只是“无形之手”的补充。
这就是说,作为引导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建筑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所以应有补贴金额的数值、来源和时间上的限制。
补贴数值应该低于平均利润率,否则企业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却可以获得红利,不符合市场化的原则,这样的企业也就不成为企业了。
补贴来源可以适当向用户征收,然而其金额应当十分有限,更不能一再追加。因为新事业的风险应该主要由经办新事业的企业承担,哪有让顾客承担企业的风险成本的道理?
补贴不是长久之计,对于价格比较低的风电还可以应对,一旦电价高昂的光伏如同风电一样大发展,补贴将无法起作用。从补贴金额、来源和时间上对其进行限制,无疑是一个增强行业竞争的办法。
参考资料
资料.汉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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