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辩解是被告人对控告的犯罪事实所作的申辩与解释。内容包括否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罪但认为可以免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解应与其供述同样对待。被告人辩解的内容经检查证实,可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被告人如能从实供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证据的一种。但由于刑事被告人是起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避重就轻,推脱罪责,逃避打击;或者出于其他的考虑,进行虚伪的供述。因此,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