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项目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
现金流量风险变动的,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贷记或借记“库存商品”、“长期借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二)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本准则第九条对被套期项目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企业通常将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等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也可以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该组合中的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整体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应限制在9%至11%的较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