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其原有
心理素质的基础上,身临被害的特殊境遇而产生的一系列
心理活动。被害人心理既受制于犯罪侵害的类型和恶性程度,也受制于其自身的性别、年龄、品德、文化及教养。尤其是被害人的世界观,对其心理活动及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研究认为,被害人心理具有多因、多元、多层次、多变动的特征。被害人心理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被害人心理具有特殊的意义。1948年,德国学者汉斯·冯·亨梯希发表了《犯罪人及其被害者》一书,开创了被害人心理的研究。在犯罪行为发生前,许多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联系(直接的、间接的和潜在的)。在遭受犯罪侵害的过程中,被害人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表现出十分复杂的心理。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处于特殊的地位,其心理变化对自己的陈述有很大影响。被害人的证言,对揭露犯罪和查清案情有重要作用,但可能有失实的倾向。被害人由于所遭受的侵害行为及其后果,社会评价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此外,由于年龄、
性别、文化水平、和原有心理水平的不同,被害人心理也会有个体差异。
受不同类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其心理状态和心理感受也有很大差别,例如,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与盗窃犯罪的被害人在心理感受上有很大不同。同时,即使同一个被害人在其被害时和被害后的心理状态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被害人心理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对被害人心理的研究是被害人学的重要课题,其研究成果丰富了被害人学的理论体系,对防范和减少犯罪也有重要作用。
被害人心理,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特点。具体内容有:(1 )被害人的人格特征,如被害人的被害性、被害受容性等;(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心理互动,包括犯罪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心理纠葛,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心理关系;(3)被害后心理,包括被害人贬值、被害
后遗症、非法补偿、报警意愿等;(4)诉讼中心理,包括诉讼动机、双重被害心理等。
①被害前心理活动。被害人可能完全意识到了即将来临的危险,心理上产生惧怕、焦虑、紧张等情绪反应,同时积极动员一切力量去应付危险。被害人也可能完全意识不到潜在的危险,他们往往沉浸于自己所从事的活动之中,侵害事件的突然出现使他们惊慌失措,决策水平明显下降。
②被害过程中心理活动。被害人主要的心理活动是恐惧,这种体验占据主导地位,影响被害人的所有心理活动及行为,代之而来的是怯懦、被动地接受侵害;或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反抗,尽可能地降低受害程度。被害人由于受到侵害也可能产生强烈的愤怒情绪,采取强烈的抵抗措施,使犯罪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③被害后心理活动。被害者的心理活动与被害程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受害越深体验越深,反之,受害越浅体验越浅。被害者有强烈的对犯罪分子实施报复的心理,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心理,自杀心理或者产生逆变心理。在被害后,受害者所表现得心理状态和心理反应有:①强烈要求对犯罪分子实行报复或予以法律制裁。②强烈要求赔偿,以补偿遭受侵害时所造成的损失。③忍气吞声,不敢声张。④极度羞愤,痛不欲生,甚至含恨自尽。⑤受害后要求非法补偿, 自甘堕落,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