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释义】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
寄养家庭。”
随着我国现代福利化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寄养成为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照顾方式,签订家庭寄养协议是家庭寄养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福利机构代表国家作为被寄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将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寄养家庭代为行使。家庭寄养协议属于监护权委托合同,故协议的主体、客体、对象和内容等方面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限制,在此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可由协议主体双方自由约定。家庭寄养协议中关于监护权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协议主体的条件、委托的监护权内容和监护不当责任的承担三个方面,基于此三个方面分别体现出的问题是:监护权实际行使主体与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协议中监护权的约定内容缺乏规范;协议中的法律责任概念模糊等。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分别从统一行为主体、确立对寄养儿童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协议内容和明确协议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完善。最后,还应充分发挥政府本身以及民间团体、专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等监督作用,以加强对我国家庭协议中监护权履行的监督力度,从而达到一个运行良好且稳定有序的家庭寄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