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抚养人口,是指不到劳动年龄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抚养的人口。国外规定被抚养人口为0到14周岁和65周岁以上的人口。中国规定被抚养人口主要包括:①16岁以下
未成年人和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离退休职工,但不到或超过上述劳动年龄的在职职工不计算在内;②处在劳动年龄,但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③从事家务
劳动的人口。
中国规定被抚养人口主要包括:①16 岁以下
未成年人口和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离退休职工,但不到或超过上述劳动年龄的在职职工不计算在内;②处在劳动年龄,但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 ③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口。被抚养人口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人口总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性别、年龄、经济状况等构成,不仅与
社会生产和消费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是国家进行
计划经济、开展
社会福利、制定
行政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
被抚养人口(Dependent population),是指不到劳动年龄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
抚养的人口。被抚养人口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人口总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性别、年龄、经济状况等构成,不仅与社会生产和消费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是国家进行计划经济、开展社会福利、制定行政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被抚养人口中也不是每个人都被抚养,其中有一部分人仍在劳动或工作,并领取薪金或自我就业;同时,在
劳动年龄人口中也不是每个人都有劳动能力和正在从事
经济活动,如一些人因各种原因失去劳动能力,还有许多中学生、大学生和
研究生等各种正在接受教育的劳动年龄人口,都没有从事经济活动。
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少年
儿童人口和已退出劳动年龄的
老年人口。由于各国人口
平均寿命不同、人口
身体素质不同、国情不同。各国对儿童少年人口和退出
劳动年龄人口的年龄界限划分是不同的。国际上的通用标准是0~14岁的少年儿童人口,65岁及以上的为老年人口。
被
抚养人口包括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少年儿童人口和已退出劳动年龄的
老年人口,研究和掌握被抚养人口数及其占
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人口与
劳动力之间的发展变化关系,及其对
经济发展和
社会福利保障、教育文化事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影响,并制定出相应的短期和长期
规划、计划、对策、措施等。被抚养人口数及其占
劳动力人口比重的变化趋势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
人口自然增长率高,则被抚养人口数多,被抚养人口比例高,并且其中主要是
儿童少年人口多。这些儿童少年人口进入婚育年龄后,又会带来新一轮人口增长高峰。(2)
人口增长率迅速从高增长率变为低增长率时,被抚养人口数会明显下降,被抚养人口比例会下降,从而
劳动年龄人口就较多,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会上升。被
抚养人口以老年人口为主还是以儿童少年人口为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儿童少年人口的抚养费用主要是由家庭负担,而老年人口(这里主要是指有
退休金的老年人)的抚养费用主要是由社会和国家负担。并且在
城镇居民中,老年人的生活费用要高于
儿童少年生活费用,主要是因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费用较高。
在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法律对“被抚养人”范围的法定条件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各地在处理上,不论是法官还是代理人均有不一致的见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可见,被抚养人只要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此处包含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法定抚养义务关系;另一个是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实践中很好掌握,不易发生争议。而另一类是成年近亲属,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处包含的条件有三: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其中“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容易判别,但“丧失劳动能力”和“ 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指标在实务中容易出现分歧。其分歧之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仅指须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后的情形?如果被抚养人届满一定的
法定退休年龄(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否推定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可否将其归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分歧之二是:“没有生活来源”是否限定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如果被抚养人参加了
社会保险(含
养老保险),就属于“有”生活来源?对于这两个分歧,各地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鉴于对“未成年人”这类被抚养人的指标中,明确包含年龄界定因素(即未满18周岁),基于平等原则,对“丧失劳动能力” 成年近亲属的衡量,也应该将年龄指标作为其“丧失” 劳动能力的认定因素之一;即“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确认标准,但若被抚养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也应视为同丧失劳动能力。理由如下:在我国,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工人,年纪到一定时就认为其没有劳动能力,给予退休,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年龄是衡量劳动能力的制药指标。尽管在农村,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后还在耕作,甚至是家里的主要劳力,但不能因此认为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因为无论是农民还是公务员,大家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不同的职业仅仅是分工的不同而已。同时,还是依然劳作的老人,也许过了一年半载的,他们再也耕作不了呢,什么办?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威严又何在呢?对于分歧二,而鉴于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以及
社会保险涵盖范围在我国未来的全民性趋势,如果把仅仅参与了社会保险(含
养老保险),直接理解为该被抚养人“有”生活来源,而据此将其排出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显然是对“生活来源”内涵人为的狭义化理解,这样的理解无法保障对人口老龄化社会中日益增多的老年人正当权益的切实维护。为此,不宜将是否参与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作为判别被抚养人是否符合“没有生活来源”指标的依据;即使该被抚养人参与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只要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也应视其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将其列入被抚养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