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
国际书面协议
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disarmament and armament limitation treaties)又称军备控制与裁军条约。简称裁军条约。
主要内容
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简称裁军条约。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为使各方军队或武器的数量和质量削减到某种程度,或为限制或禁止某种武器的发展、储存和部署,或为彻底销毁某种武器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其内容包括:裁减和限制缔约各方的军队编制单位与人数;限制和禁止核武器与常规武器的发展、储存和部署;部分并最终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建立无核武器区或和平区;规定外层空间或其他地区非军事化或非武器化的措施;确定为防止偶发性核战争或军事冲突的相互信任措施等。
简史回顾
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的历史发展是漫长而曲折的,它与战争、军备竞赛、裁军谈判及和平运动密切相联。20世纪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专门的国际裁军组织。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裁军和限制军备协议在古代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印度、罗马和希腊的历史中就有所记载。古代的裁军条约多是战胜国强迫战败国单方面裁减军备的条约。如公元前201年罗马与迦太基签订的《扎马条约》规定,迦太基只能保留10艘舰船,并不准其在战争中使用战象。
人类历史进入近代以后,各国间裁减或限制军备的国际协议不断出现。1713年的《乌得勒支和约》规定,法国应拆除敦刻尔克地区的军事要塞。1774年俄国通过《小凯纳尔贾和约》,限制土耳其在克里木半岛保持军事要塞。1787年的《英法条约》规定,双方应限制建造军舰和相互通知军舰的配备。1807年的《蒂尔西特和约》规定,普鲁士在割让领土给法国的同时,应将军队缩减至4万人。1809年法奥缔结的《维也纳和约》规定,奥地利军队应缩减至15万人。1817年英美缔结的《拉什—巴格特协定》,规定了双方在加拿大(当时为英属地)与美国边境附近的五大湖区和尚普兰湖可部署的军舰数目、吨位及舰炮类型。1856年的《巴黎和约》规定,俄国和土耳其均不得在黑海地区设置兵工厂,双方在黑海的舰只不得超过限额。1902年阿根廷和智利签订的《限制海军军备公约》规定,双方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不增加军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根据盟约中有关裁减军备的规定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于1920年设立常设军备咨询委员会,1925年12月设立裁军会议筹备委员会,并于1932年2月~1934年6月召开有63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国际联盟裁军会议。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间的矛盾和争夺激化、军备竞赛加剧,使这一旷日持久的裁军会议未获任何实质性成果。在1921年11月~1922年2月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经过激烈争论,缔结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规定美国、英国、日本、意大利、法国海军主力舰的总吨位按照5:5:3:1.67:1.67的比例来配备,并对缔约国航空母舰的总吨位和主力舰火力的最高限额作了规定。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国际条约》,对上述条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日本为扩充军备、发动侵略战争,力图改变上述两个条约规定的美、英、日海军军备比例,于条约期满前一年(1935)即提出废除,遭到1936年伦敦海军会议拒绝,遂以此为借口退出会议。同年3月伦敦海军会议结束时,美、英、法签订《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该条约对缔约国的潜艇、航空母舰、主力舰以及其他水面舰只的吨位和舰炮口径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缔约国相互通知每年建造、取得舰船及舰船变更的情况。1935年,英德两国通过换文签订《英德海军协定》。英国同意德国提出的要求,即德国海军舰艇总吨位同英联邦成员国舰艇总吨位的比例为35:100;德潜艇总吨位同英联邦成员国潜艇总吨位的比例为45:100,但若情况需要时可超出45%的比例。这与《凡尔赛和约》所规定的德国海军实力限额相比有大幅度增加。除大国之间签订的限制军备条约外,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等国于1923年8月缔结《中美洲国家限制军备条约》,对缔约国的现役部队和国民警卫队的兵力以及作战飞机的数量作了限制,并禁止缔约国增加战舰。
总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国间虽缔结了若干限制军备的条约,但并未能制止帝国主义列强的扩军备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战争手段和战争规模与样式的变化,国际间通过谈判所签订的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日渐增多,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核武器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给人类和平、安全与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全世界人民强烈要求防止核战争并将核裁军作为最优先和最紧迫的裁军任务。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将裁军作为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先后设立了负责限制军备和裁军的机构,如原子能委员会、常规军备委员会、裁军委员会和裁军审议委员会,以及与联合国有联系的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并召开过一系列裁军会议。1969年,联合国大会宣布20世纪70年代为第一个裁军十年,号召各国政府加倍努力,以结束核军备竞赛,实现核裁军,并消灭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1978、1982和1988年召开的三届联合国大会裁军特别会议,对于动员各国人民反对军备竞赛、维护世界和平、推动裁军进程发挥了有益的作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是国际上多边裁军谈判的唯一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届,讨论的议题主要有:禁止核试验、核裁军、禁止化学武器、核国家保证不向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综合裁军方案、禁止放射性武器、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等。此外,各国间还进行了许多双边和多边裁军谈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间缔结的有关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主要有:1959年苏、美、英等国签订的《南极条约》,1963年苏、美、英缔结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的《海床条约》,1972年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9年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86年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1990年北约和华约组织成员国之间签署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3年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
除上述多边条约外,70年代以来,美、苏、英、法等国间还签署了一系列关于防止核战争、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及进攻性战略武器、限制地下核试验的双边条约。主要有:70年代的《美苏关于减少爆发核战争危险的措施的协定》、《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苏法防止意外或未经授权使用核武器协定》、《苏英防止意外发生核战争协定》、《美苏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80年代的《美苏中导条约》、《美苏关于防止危险军事行动的协定》,90年代及苏联解体后的《美苏削减和销毁化学武器协定》、《美苏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美俄关于建立反弹道导弹全球防护体系的联合声明》、《美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哈萨克斯坦和美国关于拆除哈境内核武器的框架条约》、《美国、俄国、乌克兰关于全部销毁乌境内核武器的协议》等。
然而,各国间虽签订了许多裁军与限制军备条约,但拥有最庞大核及常规武库的大国既未放弃核威慑政策,也未停止对核武器和外空武器包括导弹防御系统的发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战争的祸害并未彻底消除。在某些地区,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持续不断。因此,国际裁军仍是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任务。
中国立场
中国行动
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实行真正的裁军,并多次裁减军队员额,1985年又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多次提出合理的裁军建议,并支持第三世界和其他中小国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张。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认为只有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才能真正消除核战争的威胁。
1955年
周恩来总理宣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军队已复员451万多人。1960年8月1日周恩来总理建议,亚洲和太平洋沿岸各国包括美国在内,签订一个互不侵犯的和平公约,把这整个地区建成没有核武器的地区。
1963年7月31日
中国政府在美、苏、英三国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前夕发表声明,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
1964年10月16日
中国政府在第一颗原子弹爆炸试验成功后发表声明,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并郑重宣布:“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
1979年4月12日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争取裁军的斗争应立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反对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保护世界和平;美苏必须首先裁军;应把核裁军和常规军备的裁减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结合起来进行;裁军和安全问题应由世界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审议。
1982年6月11日
中国代表团在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会议上提出建议:所有核国家就不使用核武器达成协议,在此之前,核国家各自保证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核武器,并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彼此也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美苏两国停止试验、改进和生产核武器,并将其各种类型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削减50%,在此之后,所有核国家都停止试验、改进和生产核武器,并按商定的比例和程序削减各自的核武器;各国承担义务不以常规军事力量对任何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侵略和军事占领;美国和苏联着手大量裁减其重型和新型常规武器装备;禁止化学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1983年9月27日
中国代表在第38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新建议:在美苏率先采取停止试验、改进和生产核武器的切实行动,以及就削减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50%达成协议后,召开包括所有核国家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际会议,就所有核国家共同裁减核武器问题进行谈判。
1984年9月26日
中国代表在第39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再一次阐明中国对核裁军的主张,并强调指出:当务之急是要求美苏两个核大国停止核军备竞赛,停止部署新的中程导弹,恢复核裁军谈判,削减和销毁部署在欧洲、亚洲的中程核导弹。同年10月2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决议草案,强调外层空间只应被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当成为军备竞赛的场所,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拥有巨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在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1985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减少军队员额100万(至1990年共裁减103.9万人)。同年9月,邓小平主席强调指出,中国对待核武器有两条原则:第一,美苏两家承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第二,逐步减少核武器,直至最后销毁核武器。10月24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成立40周年特别会议上重申对裁军问题的立场,强调当前的共同任务是制止军备竞赛,要求两个拥有最多核武器的大国率先采取行动,大幅度裁减其核军备,从而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创造必要的条件。
1987年10月27日
中国向第42届联大提出核裁军和常规裁军两项决议草案,获得大会一致通过。在核裁军决议草案中,中国呼吁美苏尽早履行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的原则协议,并为早日达成大幅度削减战略核武器协议认真进行谈判。在常规裁军决议草案中,中国敦促拥有最庞大军事武库的美苏两国以及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集团的成员国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就常规裁军进行认真谈判,以便早日就它们各自地区特别是欧洲地区,在有效国际监督下限制和逐步均衡地裁减军队和常规武器达成协议。
1992年1月31日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提出:按照公平、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争取早日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并禁止发展空间武器;拥有最庞大核武库与常规武库的国家应率先行动,履行对裁军的特殊责任;所有拥有核武器国家应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苏联解体后核武器应得到有效控制;裁军问题事关各国安全,应由各国共同参与讨论和解决。
1994年1月
中国政府正式向美、俄、英、法等国提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5个核国家尽早在北京就此进行磋商。同年4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无核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9月28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在第49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相互联系的核裁军进程建议: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宣布无条件地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立即谈判并签署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支持建立无核区的努力,所有有核国家保证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通过谈判争取不迟于1996年缔结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主要核大国如期实施现有核裁军条约并进一步大幅度削减核军备;通过谈判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裂变材料的公约;签署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承担彻底销毁核武器的义务,并在有效国际监督下付诸实施;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推进核裁军进程的同时,积极推动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1995年5月
中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上支持该条约无限期延长的决定,同时赞成“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中东无核区”三项建议。中国认为,条约的无限期延长再次确认了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各项目标,符合所有缔约国的利益,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
1996年7月29日
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郑重宣布:为响应广大无核国家要求和推动核裁军,从7月30日起中国暂停核试验。同时呼吁:核大国放弃它们的核威慑政策;拥有庞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限制军备条约
中国签署和加入的有关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有:1973年8月21日应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要求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2附加议定书,并于翌年6月12日交存批准书;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同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1984年11月15日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7年2月10日签署并于翌年9月5日批准《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2和第3议定书;1991年2月28日加入《海床条约》;同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于1992年3月9日向英国、美国和俄罗斯3个条约保存国递交了加入书;1993年1月13日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9月24日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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