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为
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29-2017,本标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共同编制,并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政策背景
装配式建筑规划自2015年以来密集出台,2015年末发布《
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决定2016年全国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年11月14日住建部出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计划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筑的比例50%以上;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27日
国务院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2020年08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完善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的集成应用。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中积极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和预制楼板。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响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建筑工业化应用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能力,培养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发展趋势、满足企业用人需求的优质人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决定联合北京中培国育人才测评技术中心共同开展
建筑工业化应用工程师(
装配式建筑设计、
装配式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等级考试工作。
编制单位简介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建研院”)成立于1953年,原隶属于
建设部,现隶属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
建筑行业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和开发机构。负责编制与管理我国主要的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部分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归口单位。
总 则
1.0.1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1.0.3 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1.0.4 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专业人才
建筑工业化应用工程师(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
基本规定
3.0.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0.3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装修;
4 装配率不低于50%。
3.0.4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注: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0.4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5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4.0.6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7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8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9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0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1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2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3 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评价等级划分
5.0.1 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标准第3.0.3条规定,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