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1784、1785暨1787年法令》(Ordinances of 1784, 1785, and 1787)。
美国国会所制定的数项法令。这些法令为西北地方(即美国
宾夕法尼亚州以西、
俄亥俄河以北、
密西西比河以东和
大湖区以南的边陲地区)的垦殖和建州奠定公平合理的程序。
事件背景
1780年以前,当时若干州包括纽约州和维吉尼亚州皆称拥有西北地方的大地。这些州不久把这些土地让与中央政府。至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时,需要有具体措施来规范西北地方的垦殖和画分。由杰佛逊起草、国会通过的《1784年法令》把西北地方画分为若干个自治区,并规定各区人口达20,000人时可派一名代表至国会,人口达到与当时人口最少的州相等时可设立新州(此法后为《1787年法令》所取代)。
《1785年法令》规定了精确测量及系统画分西北地方土地的办法∶土地画分的基本单位是镇,为每边长6哩的正方形区域。然后,镇依据长方形格子再行画分属于个人的土地。土地买卖最小为一平方哩(640),每最低价为一美元。每镇均预留土地以作建立学校之用。1862年《宅地法》(Homestead Act)通过前,这些条例为美国公共土地政策的基础。
1787年的《西北法令》奠定了西北地方建立政府和建州加入联邦的基础,为西北诸法令中最重要者。依据这项法令,每区由国会任命总督和法官治理,到成年的自由男子人口达5,000人时,可成为准州,自行组织代表制议会。西北地方至多可建立5州,至少需建立3州。各准州人口达60,000人时可成为联邦的一州。依据这项法令,奴隶制度在西北地方永远非法,各准州应保障宗教自由等公民权,尊重印第安居民,为人民提供教育设施。此法并确立新旧州地位平等的原则。
1787年法令
法令全称:合众国领地(俄亥俄河西北领地)治理法令,An Ordinance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th-West of the River Ohio,也称为自由法令(the Freedom Ordinance),1787年法令(The Ordinance of 1787)。
历史意义
较之1784年、1785年法令,1787年法令正式规定了俄亥俄河西北领地(Northwest Territory)由领地到正式州建制转变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该法令规定了该领地内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民权、鼓励学校及教育、实行共和制、不得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奴役、领地内新建各州在所有方面都与原有各州平等。
该法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俄亥俄河西北领地政权组织形式的纲领性文件。该法令体现了美国人民追求民主和自由、独立和平等的理念。
条文摘引
第一条: 该领地任何循规蹈矩的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及礼拜方式而受侵扰。
第二条: 该领地居民得永远享受人身保护状,受法庭审判时应有陪审团在场;在立法机构内有按比例规定之代表;有权享受遵照习惯法制订之司法程序。除非犯下罪证确凿或嫌疑重大之重罪者,任何人均可交保外释。所有罚款不得过重;亦不得加以残酷或逾常之刑罚。任何人除非经与其同等地位的公民陪审团或国法之判决,其自由或财产不得被剥夺;倘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必须征用任何人之财产或其某项服务时,则应给予充分之补偿。为了公平地保护权利及财产,在该领地不得制订或引用任何法律足以在任何情形下干涉或影响私人原订之诚实无诈之契约或合同,此乃应予理解及公认之原则。
第三条:宗教、道德及学识,皆仁政及人类幸福所不可或缺者,因此学校及教育措施应永远受到鼓励。对于印第安人当永守忠信;其土地及财产,未经其同意,永不得夺取;亦不得侵犯或侵扰其财产、权利及自由,除非在国会所授权之公正而合法之战争中;应随时制订基于公正及人道之法律,以防止对彼此之侵扰并与彼等和平友好相处。
第四条:该领地以及在该领地内可能建立的各州,将永远是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一部分,服从邦联条例及条例中所作的任何符合宪法的改变,服从合众国在国会开会时制订的、适合该领地的所有法例和法令……(该法接着规定了该领地人民如何共同承担为联邦政府筹集的税收)。通向密西西比河与圣劳伦斯河的航行水域及两河之间的运输水道,都是该领地居民和美国公民以及可能参加邦联的其它各州的居民的共同通路,永远自由通行,不
征收任何税捐或关税。
第五条:在该领地内,将建立三个以上、五个以下的州…… 而所建立的任何一个州,凡拥有六万自由居民者,其代表即可被接纳参加合众国会,在所有方面都与原有各州平等,并应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宪法和成立州政府,但所要制定的宪法和成立的政府均应以共和为体,并须符合邦联的各项原则:只要能够符合邦联的总利益,就应尽早准其参加合众国国会,即使该州不足六万自由居民亦应加以接纳。
第六条: 在该领地内不得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奴役,但因犯罪而依法判决之受惩者不在此例。...
领地内各州
依据法令在领地内先后建立了5个州,如下:
俄亥俄州 1804
印第安那州 1816
伊利诺伊州 1818
密歇根州 1837
威斯康星州 1848
注:明尼苏达州 1858,其中只有约三分之一在所本文所述西北领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