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特点是建立在农村公社的
基础上,政治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实行劳役地租,并逐渐向实物地租转化,阶级关系表现为严格的等级结构。它属于
封建领主制经济范畴,既不同于汉族地区战国到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经济,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农奴制也有区别。
制度介绍
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民主改革(1954~1956)前的封建经济形态。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土地所有制形态 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明代受封为“车里宣慰使司”的傣族大土司──“召片领”。召片领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宗室亲信──“召勐”,可以世袭,也可随时更换。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村社农民分封给其属官;属官受地多少取决于他的等级。属官的封地不能世袭,居官才能食禄。对被征服的山区少数民族,则仍以其地封其头人,只征收一定土特产为贡赋。
召片领和召勐的世袭领地分为两大部分:领主直属领地,由农民代耕,占全部耕地14%,包括领主直接控制的“私庄田”,作为其属官俸禄的“波郎田”,村寨头人及为领主督耕的“陇达”所占有的“头人田”和“陇达田”。农民份地占全部耕地的86%,主要为“傣勐”等级占用的“寨公田”、次为“滚很召”等级占用的“支差田”,另有“召庄”等级的少量私田。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水和土都是领主“召”(傣语,指召处领,亦泛指召片领与召勐)的,没有私有土地的地主。农民对其份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在领主辖区内猎获野兽,倒向地面的一半兽身要献给领主,如捕得鱼,则把最大的一尾进贡。
农村公社残余 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制中保存了土地集体所有、私人使用和定期分配的农村公社形式。凡本村社成员及批准入社的外来户均可分得一份土地,迁离时,土地须归还村社。每年春耕前由村社头人召集有各户家长参加的分田会,遇到分家、招婿、接受外来户、本村农户因故要求分配或掉换份地,以及因外迁等而交还份地时,即须进行土地分配。一般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有时也打乱平分。
村社内部有一套足以独立自存的组织和旨在自给自足的分工。村社头人被称为“寨父”、“寨母”,下设分管巡逻警卫的“昆悍”,上传下达和反映群众要求的“陶格”、通讯跑腿的“波板”、掌文书的“昆欠”、管水利的“板闷”、奉社神的“波摩”,主持佛寺的“波占”,分理男女青年的“乃冒”和“乃梢”,还有歌手“章哈”、医生“摩雅”等。寨母主持的村社议事会和寨父主持的村社民众大会,反映了村社原始的民主传统。村社的公共事务,如开渠修路、围大田篱笆等,是村社每户成员应尽的义务,保存了协作互助的习惯。
但村社的形式已被领主利用而变质。领主窃取了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份地成了保证领主劳动人手的手段,村社成员要为领主代耕,人身也依附于领主,实际上已是农奴。村社头人被加封“叭”、“鲊”、“”等头衔,成为领主征发劳役贡赋、管理社会事务的代理人。
劳役地租及其向实物地租的转化 劳役地租是该地领主制原有的主要剥削方式。如召片领的私庄田分散在景洪县的各村寨,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还有相当部分征派农民代耕。此外,领主还征发农民修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以至在领主家内服劳役等。
由于农民在代耕时进行消极反抗,如倒插秧、收获时故意抛撒谷粒等,领主始则要代耕各寨包收包产,以后逐步改为按私庄田面积征收实物代役租,并规定了30纳土地收10挑稻谷(每纳合1/4亩,每挑合25公斤)等四个官租租率。同时,波郎也由食采改为食禄,不和其波郎田发生直接关系,而由各村寨按上述官租率把相应数量的实物代役租交给各个波郎。这样,原来的领主直属领地也加到了各个农户的份地之中,以后虽然在头人的底簿上仍保留了它的虚额,实际上它和农民份地的界限已逐步消失。
阶级和等级 西双版纳及其各勐都有由召片领、召勐和他们的大小家臣(议事庭长、叭诰、波郎等)组成的议事庭。议事庭通过大小波郎层层统治着各个“火西”(相当于乡)、村寨和山区少数民族。占全地区总户数2%的封建领主及其家臣以及占总户数6%的火西和村寨的各级头人,组成了封建领主集团。
直接生产者也分为三个等级,各自立寨,不相混淆。“傣勐”等级占总户数54%,是由原村社自由民转化而成的农奴,自称为“波海米纳”(田之父、地之母)反映了其昔日的地位。他们是劳役地租的主要承担者,不但要为领主无偿代耕,而且还要负担地方上的各种徭役,如修水利、筑路、造桥、祭大鬼、服兵役等。“滚很召”等级占总户数38%,是由家内奴隶(来源于战俘、罪犯、买来的奴隶或被收容的逃荒者)演变而来的农奴,已分出立寨,占有一定数量的支差田,建立家室,从事个体生产。但须定期回所属领主家服各种贱役,各寨分别为其领主养牛、养马、养象、纺织、挑水做饭、充当侍从,以至为贵妇提裙子、为领主哭丧等。“召庄”等级人数很少,是从贵族领主中由于支裔繁衍而分化出来的自耕自食的农民,主要轮流担任领主的警卫和侍从,他们所分得的一小块私田可以自由买卖。
1950年2月,西双版纳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获得了解放。1953年建立了西双版纳自治区,1955年改为自治州。1954~1956年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度。接着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自治州的工业、农业、财贸、交通、文教、卫生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