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
国土资源局,是西双版纳州测绘管理所和西双版纳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属国土资源局管理,其行政职能由州国土资源局行使。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本地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国家、省和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要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要违法案件。
(四)拟定本辖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和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五)拟定本辖区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审批
(七)组织本辖区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等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省和州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3个分局、1个二级局、下设两个事业单位:
一、五个职能科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保卫、值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直属于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科)
工作职责: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办法;组织协调局内有关法制工作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州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重大案件。
(三)土地管理科
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和移民搬迁的规定、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省厅和州政府批准及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以及国有土地出让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和报批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等工作。
(四)地籍规划管理科
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及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申报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组织编制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科技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科研,推进知识、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术产业化,管理科技成果,负责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州建设项目的用地预申工作。
(五)地质矿产管理科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立项报告,负责报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参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征收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评审专家系统,确认鉴定、评审结果;承担探矿权的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工作;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组织审查报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对外和作地质勘查区块;依法征收有关探矿权的费用。
二、三个分局及职责
(一)度假区分局工作职责:依照《土地管理法》对度假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负责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定级、估价、土地信息发布和土地发证;负责拆迁安置、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报批手续;调处土地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二)磨憨分局工作职责:依照《土地管理法》对磨憨贸易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负责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定级、估价、土地信息发布和土地发证;负责拆迁安置、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报批手续;调处土地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三)景洪工业园区分局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园区开发计划,编制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园区内土地违法案件和土地权属的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园区内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发证等工作;协助园区管委会开展征地工作,负责对征用土地动迁的前期测量、地上附着物的登记、定级和使用费的收缴等工作;承办州国土资源局和园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移民开发局(二级局)工作职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参与国家、省、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移民搬迁,检查督促州内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移民纠纷;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经费;审查县级移移民重点安置方案,指导市县移民工作中的补偿、搬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织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职责:整理示范项目选择与运作,加强我州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保护、利用。耕地补充的评估与咨询土地开发整理信息服务。